《精编》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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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经省财政厅批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将于2006年5月中下旬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为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5月1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会。由于时间比较紧,将不再下发书面文件,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最好以传真或EMAIL形式返回。联系人:栗爱民电话:025-83306217 83327783传

2、真:025-83306237电子邮件:chunl_通讯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国贸大厦15楼 邮编:210009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征求意见稿)3、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设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定本章程。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JS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

3、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立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管理我省注册评估师行业,提升行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我省注册评估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办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检查其执业情况。3、办理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撤消中的相关事宜,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

4、查。4、贯彻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对违规违纪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进行行业惩戒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6、组织和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7、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的报名、培训、考试工作。8、宣传注册评估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社会广泛支持。9、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10、维护注册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注册评估师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11、受理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12、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业务交

5、流活动,指导和推动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13、负责对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中外合资和合作机构等提出审核意见。14、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15、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本会负责全省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6、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个人会员(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

7、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

8、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4、7项

9、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

10、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

11、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

12、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

13、与理事相同。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

14、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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