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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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镇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进一步健全我镇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确保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区委相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一、议事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

2、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三)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

3、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四)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建、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综治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根据分工负责其它工作;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五)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

4、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六)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片区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七)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5、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积极探索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镇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二、议事范围(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镇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二)研究部署本镇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三)研究决定本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八)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

7、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十)其他需要镇党委研究的问题。三、议事程序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二)会议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

8、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三)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四)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五)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

9、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七)形成纪要。党委会由党政综合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八)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由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

10、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镇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四、议事纪律(一)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二

11、)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五、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的;(二)该上会而不上会,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三)调查研究不实,意见征求不到位,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四)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五)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六)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七)违反保密纪律的。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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