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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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管理第一条 离职审批1. 因绩效不佳的,由主管上级提出意见,经主管总监、人事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辞退,解除劳动关系;2. 因公司业务重大调整,而导致人员无法安排岗位或不再适应岗位要求的,经人事总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根据劳动合同未完成期限予以补偿。3. 因以下原因,经人事行政部门调查属实,人事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1)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2) 与公司离心离德、泄露公司重大机密和损害公司利益及声誉;3) 在外兼职或以公司的名义获得个人商业利益;4) 偷盗公司及员工财物,窃取公司有关技术机密5) 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2、而应当除名的。4. 因病或工伤的,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养期的,经人事总监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5.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分别经直接上级、主管总监、总经理审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第二条 离职通知1. 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公司对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离职工作交接员工离职需按公司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归还公司物品、欠款等。员工不按公司规定离职,调离中

3、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离职谈话离职员工离职前,人事行政部门应派专人与其谈话,沟通离职原因,谈话应有书面记录。第五条 离职后义务员工离职应根据公司及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离职时原则上应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申明保守公司机密及不利用原工作便利损坏公司利益事项。如有违反,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其他事宜员工调离或辞职,应主动办理有关手续(档案、户口调离等)。人事行政专员负责配合离职员工办理工资、保险、人事关系转移等手续。员工办完档案调转手续后,应持转出证明(个人存档提交存档证复印件、其他单位接受提交档案接转证明复印件)到人事行政部备案,财务部按规定结清员工在公司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工资结算日以员工正式离开公司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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