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汇总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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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www.china-|2003-1-20|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和使用管理当局声明,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 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管理当局声明,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陈 述。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 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适当的声明。管理当局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注册会计师如

2、认为口头声明 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提请管理当局予以书面确认。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管理当局书面声明通常包括:(一)管理当局直接提供的声明书;(二)注册会计师为正确理解管理当局声明所提供的且经管理当局确认的函;(三)管理当局的相关会议记录;(四)管理当局签署的会计报表。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承认其已依法履行了会计报表的编 报责任,且会计报表已经其批准。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第三章 作为审计证据时的考虑第八条 如合理确信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

3、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书面声明可仅限于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或个别虽不重要,但累计起来重要的事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其对声明事项重要性的理解告知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第十条 当管理当局声明的有关事项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一)获取相关佐证证据;(二)评价管理当局声明是否合理并与相关佐证证据相一致;(三)考虑声明人是否熟知所声明事项。第十一条 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应重新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 的可靠性:(一)管理当局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二)管理当局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

4、响的事项提供书面声明;(三)管理当局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当局声明替代能够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第四章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第十三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包括:(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声明内容;(四)签章;(五)日期。第十四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收件人为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第十五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声明内容应根据审计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编制基础等确定。第十六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通常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第十七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 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第五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第十八条 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 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 表示意见。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如对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即使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仍应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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