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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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14.7(083.75) GB383888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

2、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类 类 类 类 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

3、9 3 硫酸盐1)(以SO-2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1)(以Cl-计)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1)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1)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1)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1) 0.05 1.0(渔0.1) 1.0(渔0.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

4、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2 13 总磷(以P计)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钾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度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磷(四价)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2

5、)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3)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2)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氟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2)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2)(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

6、肠菌群3)(个/L) 10000 30 苯井(a)芘3)(ug/L) 0.0025 0.0025 0.0025 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3 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

7、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870388辐射防护规定。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8、备案。4 水质监测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42-计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计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 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 直接法 0.055 GB7475-87 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

10、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 (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 (分光光度法) 0.202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氮 0.052 (分光光度法) 0.022 (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

11、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 14 高锰酸 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计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

12、.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 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 (最佳条件0.00005)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10.3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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