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汇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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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

2、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第七条财务管理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行行长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实施的责任。要组织各业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支出;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支持会计部门对本单位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行长组织领导全行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全行一切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第九条为保证贯彻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十条财务计划是银行内部重要计划之一,是考核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依据。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成本计划、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各级行行长每年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业务机构、人员及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并参照往年财务收支规律,进行研究,由会计部门按总

4、行有关规定具体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一、利润计划的内容:(一)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二)成本支出。包括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三)营业外支出。(四)税金。以上收支相抵为利润,按财务会计科目、帐户和使用说明(略)逐项编报利润计划表(略)。二、成本计划主要编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由总行核定下批,年终,总行考核成本降低率、综合费用降低率(略)。三、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应按管理人员人数、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编制(由于利润计划中已含该项计划数字,不另编报)。由总行核定下达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指标。第十一条财务计划下达后,遇有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况

5、需要调整时,应说明原因,逐级上报总行核批。第十二条各级行行长对财务计划的管理职责是:领导有关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财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为了考核、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各级行每季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表”(略),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加强国家信贷基金管理。信贷基金是各级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除由国家财政拨给外,每年从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以不断补充信贷基金,扩大营运资金力量。信贷基金的提取、拨付、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加强存款管理。各级行要督促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划缴财政性存款

6、和缴存一般性存款,要监督专业银行代理国库收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及时解缴入库。对欠缴、迟缴、不缴的,按规定进行罚款。第十六条加强贷款管理。各级行要按规定正确办理各项贷款和委托专业银行贷款,监督到期收回,并按时计收利息。如发生到期不还,应及时催收,并加收罚息。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帐,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第十七条加强暂收、暂付款项管理。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暂收和暂付的资金,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列帐,分户记载,及时清理。非营业性占款不得用暂付款项垫付。第十八条加强邮政储蓄备用金管理。根据邮政营业单

7、位储蓄存款余额,或每日收付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各行对邮政储蓄备用金应定期检查核对,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加强待摊费用管理。银行待摊费用,只限细则规定的项目,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不得假借预提、摊销的名义,任意增加待摊费用。待摊费用必须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由行长逐笔批准才能列帐。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二十条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是人民银行(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专项贷款的利息收入,经办金银收售业务的收入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人民银行内部上存资金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以及对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低值易耗

8、品变价收入、罚款净收入以及按规定出损经追查隔年收回的损失款项等。第二十一条各项财务收入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第二十二条各项贷款要按照国务院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第二十三条财务收入要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财务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第五章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第二十四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金融企业成本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和费

9、用,是考核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各级行的领导和职工必须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成本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成本开支范围,根据细则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特点,按开支性质分别规定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非属成本开支,不得列入成本。第二十七条成本核算原则上实行收付实现制,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一、按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的摊销必须严格控制。(一)一级分行对全辖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一级行制定,组织执行;(二)每一个大修理项目的

10、待摊款项一般垫付期限为一年。(三)摊入成本后,不得因之超过本期总的综合费用率。二、按规定待摊的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般在购入和领用时各摊入成本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三、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邮政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成本核算要按季、年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与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第二十八条为真实反映季度损益情况,各项存贷款的计息时间为:一、专业银行往来存贷款利息以三、六、九、十二月份的二十日为计息日。二、借用或上存资金利息从上年十二月一日算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一个计息年度,按二、

11、五、八、十一月末,分季计息上划总行。三、其他存贷款的利息计算和对专业银行的利差补贴,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借用和上存资金的计算口径:全国联行各科目及总行规定单独清算的有关科目为轧算借用或上存资金科目,轧差后,收方余额为借用资金,付方余额为上存资金。每季将上述科目的季度积数列入借用(上存)资金计息表(略),计算借用资金或上存资金利息,逐级上划(计息表作附件)总行。第三十条成本考核。为促进全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上级行考核辖内各行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是考核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一、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成本率100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

12、收入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综合费用率100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两科目中,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和借用资金利息支出轧差反映。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大于借用资金利息支出时,其差额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反之,则反映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二、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计算公式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综合费用降低率基期综合费用率报告期综合费用率年终决算时编报经济指标执行情况表(同附件三)随决算报表逐级上报总行。第三十一条总行核定一级分行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并下达企业管理费指标(包括在综合费用率之中),一级分行据以掌握全辖支出。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核定后,各项收入的增减决定成本支出

13、的多少,各行应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对成本支出应加强计划管理,经常统计各项收入的完成数,按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切实掌握成本支出。第六章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第三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费、丧葬抚恤费、长休人员支出、落实政策支出、职工待业保险费等,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有关帐户列支。各级行的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慎重处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三条为了及时弥补各项贷款的呆帐损失,确保国家资金完整,实行提存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办法。贷款呆帐准备金按财政部批准的有关规定提取;具体办法另定。第三十四条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

14、规定,正确计算,由各单独核算单位按季向当地税务机关按期缴纳,在有关税款户列支。第三十五条所得税、调节税由总行分季按计划预缴,年终后按实际实现利润清算,多退少补。各级行的利润年终决算后扫数逐级汇总上交总行,由总行同财政部按规定清算分配。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利润留成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收入,都是人民银行的自有资金。各级行必须根据资金力量合理安排使用。第三十七条为适应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实行企业管理的需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各级行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本系统内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第三十八条一级分行全辖的利润留成比例,由总行在财

15、政部批准的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一般不作变动。如因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况,利润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总行申请调整。第三十九条利润留成资金的提取,应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对未完成经济指标的,要相应减少利润留成资金,减少的比例是,成本率为百分之五,综合费用率为百分之十。第四十条为解决年度中对利润留成资金的需要,各行可按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和计划利润数,分季从“预提利润留成资金”科目先行预提,待翌年上级行下拨时清算转销。第四十一条利润留成资金应分别建立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银行学校费用。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业务发展基金:用于新建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它房屋;新设机构开办费;固定资产购置;弥补职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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