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汇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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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是国有金融企业,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逐步建立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农业银行管理和营业机构,以及所属国际业务部和从事信托业务公司等。第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农业银行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制件。发生迁移、合并、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

2、更文件的复制件。第四条农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中清算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地(市)分、支行,县(市、区)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为基本核算单位,县以下的基层处所实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第五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第六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监督检查和完善经营目标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

3、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全行的财务收支都必须集中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财会部门负责管理辖内一切财务活动,其中包括本、外币业务以及系统内所辖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如下:一、管理全行的资产和负债;二、管理全行的资本金;三、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四、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五、监督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六、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七、其他。第八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一、各级行行长(主任)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服从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树立效益观念,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

4、经营指标计划,并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为保证财务工作需要,要配好配足财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或总会计师,协助行长(主任)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责。二、财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辖内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指标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三、各有关部门都必须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

5、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会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效益。第二章财务计划第九条财务计划是全行业务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考核内部经济效益,加强成本管理,指导财务活动,开展财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财务计划分为人民币、外币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盈利或亏损、利润分配四个部分组成。财务计划的编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成本、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盈利或亏损、利润分配。第十一条各级行行长(主任)要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依据利率政策、年度信贷计划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劳资计划、成本率、费用率,并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本年

6、度各自的有关数据,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汇总编制全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议审定后上报。第十二条农业银行所属信托、房地产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并报同级财会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财务计划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经核批下达的财务计划,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须调整财务计划时,应按财务计划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四条财会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行行长(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第十五条资本金是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核心资本,农

7、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行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农业银行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农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第十六条筹集资本金的方式可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

8、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第十七条农业银行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协议、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实现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资本金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在经营期间,除经批准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第十九条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

9、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二十条固定资本比率由总行根据各行资本金与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以及业务发菜的需要核批各行,逐级下达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农业银行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第二十二条负债按偿还期限划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定期存款、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以及长期应付款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偿还的债券。包括活期存款、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二十三条农业

10、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地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第二十四条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次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第二十五条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发行债券和各类存款)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债券利息和各类存款利息在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冲减。发生实际支出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时,其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直接计入利息支出。第四章固定

11、资产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等。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第二十七条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类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

12、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

13、价值计价。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其同类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同期的市场价格计价。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九、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上按规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一、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和其他用房等。二、机器设备:(1)机械设备;(2)动力设备;(3)通讯设备;(4)电子计算

14、机;(5)电器设备;(6)安全保卫设备;(7)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8)医疗设备。三、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第三十条农业银行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递延资产”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二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

15、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计算、按季计提。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3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等建筑物。(二)在用的各类设备。(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二)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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