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大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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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

2、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概述一、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 采购人。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 采购资金。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三) 采购行为。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

3、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四) 采购项目。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五) 采购对象。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二、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4、制度(一) 政府采购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政府采法方式。2. 公平竞争原则。该原则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给每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平等机会和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擦痕别待遇和歧视待遇。3. 公正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事先约定的相关便准和条件,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4. 诚实信用

5、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提供、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隐瞒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5. 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 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挥政策目标,具体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等。这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政府运用财政支出手段,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二) 政府采购基本制度1、 监管与采购相分离制度,该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职能分离、机构分设。财政部门不得设置集

6、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2、 严格执行预算制度。该制度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首先必须列入部门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制则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随同部门预算进行审批。其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采购资金按照规定项目和用途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定目标,不得随意超过预算定额,更不得截留、挪用等。3、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制度。该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并以集中采购为主要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通用的政府

7、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只是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方可实行分散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并强调集中采购,有利于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4、 采购国货制度。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不采购国货:一是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强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是利用政府采购手

8、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制度措施。5、 回避制度。该制度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三、 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管理职责发文内涉及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具体包括:依法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方式等法定事项的管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范围、政策目标、规则和程序及履行采购合同等的情况;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处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关负

9、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相关事项的行政监督职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职责。第二节 政府采购当事人一、 采购人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需求方和采购活动的发起人,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下属单位较多,需要采购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部

10、门集中采购机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内设机构,不是采购代理机构。二、 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对象的供给方,也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

11、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三、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一) 集中采购机构1、 机构性质。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2、 机构设立。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 代理业务范围。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通用的政府

12、采购项目,以及不属于依法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噢股和自行采购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二)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1、 机构性质。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审批或者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从事代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金额机构。2、 资格取得。拟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依法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经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确认后,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 代理业务范围。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文物委托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从事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采购人可以委托这类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主要是依法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对依法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制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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