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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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现行各专业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法规以及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公司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第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对全司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归口管理,各集团生产监管部和项目部负责实施。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集团总公司实行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的负责制,负责对全司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 集团总公司对总公司各集团的工程质

2、量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第七条 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全司承接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与督查管理。第八条 各集团生产监管部,应配备相应人员,在集团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本集团承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监控管理。第九条 各项目部应按工程类别、工程规模配备专职质检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日常检查、管理、监控工作。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 各工程项目部应依法组织施工,凡需进行分包或使用劳务的,应

3、按总公司颁布的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和劳务供方控制规定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经工程监理的总监审查认可签字;对无资质证明或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包队伍,必须坚决清退。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的项目开工前,必须到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制度等有关要求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质量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在每一工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书面施工技术交底,并严格按分项工程工艺标准组织施工。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操作班组应及时做好工序自检、互检,施工员应做好专业检查,质

4、检员及时抽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及时核定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质检员必须及时通知项目部整改,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第十四条 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员、工长、班组长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土建)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路桥),并将质检评定结果交质检员及时核定,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五条 地基及基础土方验槽(坑)、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以及设计单位和政府质监部门有要求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

5、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技术资料原件五套与施工进度同步;竣工资料归档参见湘建总工字2005141号文件。第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集团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界定及审批权限进行分包,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必须组织技术、施工、质安人员对工程进行观感预评分,得分率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后,再通知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由总工程师组织或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

6、集团总公司内部考核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公司认定等级后,再提交建设方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通知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参加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经理部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沟通确定维修方案;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部必须在集团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并报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审批。其维修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的质检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一般的质量问题和通病,有权及时向项目部签发隐患整改(处罚

7、)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所属集团生产监管部和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项目经理部的质检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危险较大的紧急质量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所属集团生产监管部和集团总公司各有关部门。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整改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隐患的整改方案必须报告集团生产监管部和总公司工程科技部(质安处)认定,才能进行处理。项目部接到停工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集团总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必须进行定期或

8、不定期的检查。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对省内工程每个月(省外工程每年)检查一次,各集团至少每季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至少每月,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施工班组要经常性地进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质检员必须作好质量生产日志。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按总公司工程科技部统一布置,及时填写质量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虚报,更不得瞒报。第二十三条 凡申报“优良”工程、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含芙蓉奖)的项目,项目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申报条件、程序、时间、样表及资料(含附件)份数及时填报申报材料,报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审查,工程科技

9、部组织优质(样板)工程检查组考核后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奖罚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布置本年度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经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质、芙蓉、鲁班工程的给予奖励;对在业主所组织的年度考评中历次评为A等的路桥项目以及为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工程竣工后,经省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业主发放的工程质量奖和工期奖,70%归项目经理部自主支配,30%归集团总公司。除上述业主奖励外, 集团总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以下标准奖励:1、单位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工程的,不奖不罚。2、单位工程质量评为省优

10、质工程的,奖费率0.5%。3、单位工程质量评为芙蓉奖的,奖费率0.8%。4、单位工程质量获得国家鲁班奖工程的,奖费率1.5%。第二十六条 在创省优质、芙蓉奖、鲁班奖工程中,为集团总公司质量上台阶和提高企业信誉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质量问题,由集团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自行调查、处理;发生返工损失在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集团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应报总公司工程科技部,再由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

11、肃认真,主动配合,服从安排,提供各种条件,保证调查、分析、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第二十八条 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检验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对项目经理部罚款承包总造价的2%,并令其整改合格,且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评为不合格,以及使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的工程,对项目经理部按承包总造价的4%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处以l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准担任项目经理。第三十条 项目承包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目标未实现的,

12、除按承包合同中规定处罚外,对项目经理部罚款承包总造价的1%。对责任单位按质量目标责任书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受监工程、试验室或其他单位和部门被政府质监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除罚款由责任者承担外,另对其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或损失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 l、集团总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和质检员按规定签发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项目不接受,或项目接到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或产生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加倍

13、处罚;2、凡被处以责令停工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集团总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同意擅自复工的,加倍处罚;3、将不合格材料、半成品使用于工程上,造成加固补强,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4、工程完工后,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工程开工前,对导线点、水准点未经复测、检验就使用的;5、干涉集团总公司总工程师、工程科技部、集团生产监管部和质检员正常行使工作职权或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损失金额的20%50%罚款,最少不低于3000元,对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另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总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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