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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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2、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

3、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

4、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第九条 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第十条 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不到位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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