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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沪劳保发(95)1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严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
2、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接受生产定单,应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均衡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确因生产任务超过自身的生产能力,应事先吸纳、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三、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
3、制;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对于确因季节特点和工作性质限制不能做到均衡生产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围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对此,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从严掌握。 五、关于审批权限,除已在沪劳保发(94)79号文中已明确的外,下列企业的审批按如下权限办理: 1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2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3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 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时间:199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