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员工离职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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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员工除董事长外均适用于该制度,其中,总经理离职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需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方可离职。第二章 离职定义第三条 合同离职。指员工与公司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而离职。第四条 员工辞职。指合同期未满,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第五条 自动离职。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包括不辞而别或申请辞职,但未获公司同意而离职。第六条 公司辞退、解聘1、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公司予以辞退;2、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发布辞退通告。第七条 公司开除。指

2、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第三章 离职手续办理第八条 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离职都要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逐级经部门主管、行政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九条 普通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中级以上管理人员、项目主管及技术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第十条 经总经理批准可以离职的员工,应到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第十一条 移交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部门主管所指定的人员,主要内容有:(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2)经办工作详细说明(书面形式)。(3)往

3、来客户、业务单位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业务进展情况等。(4)培训资料原件。(5)企业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等)。(6)经办项目的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等。(7)其他直接上级认为应移交的工作2、事物移交。指员工任职期间所领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领用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办公桌钥匙,借阅的资料、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器、所保管工具等)、仪器等。3、款项移交。指离职员工将经办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室。4、其他公司认为应办理移交的事项。上述各项交接工作完毕,接收人应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经

4、行政部审核后方可认定交接工作完成。第十二条 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部门主管、行政主管、总经理分别签字后,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室、行政部共同进行。第十四条 结算项目包括: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进行核算。包括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保密协议违约金等。2、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行政部、财务室进行核算。(1)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工作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2)培训损失赔偿金:接受公司外派培训,未能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应退赔全部培训费用;3、工资:工资的结算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由财务室进行核算。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归还本人,由行政部分类存档。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拟定、解释、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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