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员工工资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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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

2、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

3、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

4、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年月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年月日起发给。但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

5、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

6、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元以内的,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年月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年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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