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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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2、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第六条 由大

3、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一)面试 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二)政审 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三)体检 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第七条 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第八条 新聘用交通协管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位交通协管员购买社会保险

4、。第九条 在合同期内,因交通协管员本人提出辞工的,或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纪律及有关法规的,大队决定给予辞退的,由大队填写辞退交通协管员审批表并发出解聘交通协管员通知书,办理解聘手续(交通协管员与街道办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大队通知相关街道按照规定办理解聘手续),送达回执归入交通协管员档案。被解聘交通协管员需交回有关证件及装备等,并做好工作移交。第十条 大队要建立完善交通协管员辞退制度,交通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在全年的考勤评比中累计有4次等级为“差”的或连续两次考勤为“差”的

5、;(三)上班屡次迟到、早退,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的;(四)违反正规化建设要求,多次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的;(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六)酗酒滋事,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七)被支队警务督察队考核通报2次以上的;(八)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九)对各街道自行招聘的协管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同时书面报新区人事部门及各街道相关部门,并建议各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第十一条 大队从录用、培训、人员信息、思想工作表现等环节,逐人建立交通协管员档案。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

6、二条 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职责: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是全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规划、组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 大队勤务检查组职责:大队交通协管员勤务检查、警务督察工作的责任单位。对交通协管员履行职责、协勤协警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交通协管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调查,责令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中队职责:中队指定1名中队领导分管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中队交通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岗位安排、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确定1名民警(兼职)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具体管理;中队带班民警负责带领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纪律第十五条 交

7、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带班民警带领下进行,统一着装,不得对交通违法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协助交通警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执勤交警,积极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遇有交通事故发生时,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抢救伤者和控制肇事人员;(三)使用文明用语,积极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四)协助执勤交警将违法车辆、嫌疑车辆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序停靠;(五)协助执勤交警设置或撤除临时交通设施;(六)协助执勤交警对事故车、故障车、违法车和嫌疑车的清拖工作;(七)协助交通警察积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八)工作中遇有治安、火险、油气电水跑漏、塌陷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警、协助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

8、告;(九)热心服务群众,耐心解答群众询问,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十)协助完成临时指派的其它工作。第十六条 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拦截检查车辆、当事人的证件;(二)制作、填写法律文书;(三)利用拍摄器材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四)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交通违法行为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五)驾驶警车和使用警用装备;(六)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第十七条 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二)文明执勤,姿态端正,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刁难群众,不准与群众发生争吵,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热情为

9、群众服务。(三)严格遵守勤务规定和作息时间,密切配合执勤民警管理交通,做到勤疏导、勤劝阻、勤宣传;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第六章 着装与装备管理第十八条 交通协管员穿着制服应该参照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着装,交通协管员转季换装应与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同步更换。交通协管员上岗应着交通协管员制服,并在制服上佩戴交通协管员专用肩章和胸牌,佩戴上岗证,制式白色大檐帽应佩戴交通协管员专用帽徽。日常着装要求如下:(一)穿长(短)袖夏装时,戴制式白色大檐帽,将制式上衣的下摆扎在裤腰内,系制式皮带、扎白色制式执勤腰带(非执勤时间可不扎腰带)和穿黑色皮鞋。是否系扎领带参照交通民警适时的警务要求,不系领带时制式上衣最

10、上面一颗纽扣不系扣。(二)穿冬装时,戴制式白色大檐帽,内衬的下摆扎在裤腰内,系制式领带和制式皮带,外着制式礼服并扎白色制式执勤腰带(非执勤时间可不扎腰带)和穿黑色皮鞋。(三)胸牌佩戴规定,胸徽(标“交通协管”字样)佩戴在右胸位置,编码佩戴在左胸位置。(四)穿着制服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交通协管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交通协管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第十九条 交通协管员的内务管

11、理参照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执行。交通协管员非工作时间、非从事配合民警执法活动期间不得穿戴统一配发的服装和证件。第二十条 装备管理:(一)路面值勤的交通协管员实行统一着装,并配发执勤帽、反光背心、口哨、雨衣、雨靴。 (二)被解聘的交通协管员,应当及时交回其使用的制服、证件和配发装备。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支队对各大队及相关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占年终(季度、半年)绩效考核评比分数的5。考评工作由支队政秘处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评内容包括:(一) 勤务检查、警务督察情况大队勤务检查组负责制订大队交通协管员考核标准,检查中队勤务检查工作台账,并按照要求将交通协管

12、员的每日出勤、管事情况、各路口(段)自行车、行人遵章率等情况列入必检项目进行勤务考核,检查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是否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及是否及时整改等。(二) 交通协管员管理情况 大队协管办负责每月对各中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台账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交通协管员工作安排、中队管理措施、中队考核情况、中队奖惩情况、交通协管员队伍状况、并以简报形式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实行大队检查、抽查、中队必查考核方式,一级对一级负责。对交通协管员的考核,以中队为主,大队负责审核。中队实行每天对每名交通协管员必查,大队每天对各中队进行查勤。第二十三条 各中队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协管员考勤考核奖励制度。要将勤务检查的情

13、况作为奖惩依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中队为单位,每月对交通协管员进行考评,根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质量划分档次,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将日常的考核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建立末位淘汰制度。第二十四条 各中队负责交通协管员年终综合考评,对交通协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考核档案,对1年内遵纪守法、工作积极、成绩显著、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按交通协管员总人数的10评定为优秀,对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的,优先续聘。第八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 各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合理安排协管员休息、休假。交通协管员请病假、事假、产假、看护假、婚丧假等必须书面报告,经中队、大队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照旷工处理。第二十六条 交通协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阻挠交通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交通协管员的,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交通协管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命令,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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