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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