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现场管理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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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变更,由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科、施工及监理单位讨论后,由规划设计科出具变更文件,经规划基建处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万元以下(含2万元)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会同规划设计科、监理、

2、施工单位论证后,由规划设计科科长报处领导审批后,工程管理科科长及工地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或虽工程造价增减数额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组织,会同规划设计科、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处长及专家参加)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的形式报处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设计科联系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再行实施。 四、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 5万元以上的或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但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大的变更,由处长参加 , 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

3、组织,会同规划设计科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参加)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的形式由处领导研究报学校领导批复后,由规划设计科联系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再行实施。 第二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紧急情况下施工现场口头认可的变更须口头向相关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执行,事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三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文件和签证,由规划设计科档案管理人员收集后,分发到工程管理科、规划设计科、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对于设计变更,施工管理人员应与各科室及处领导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新的变更,造成投资浪费。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并在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后交处档案室。对施工单位没有及时送达的及时下达书面通知。第六条 本办法与学院制度相矛盾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基建处处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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