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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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 “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 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 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 油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 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 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

2、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 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 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 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 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信号: 、船载货油

3、,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 信号。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 号。 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 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 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一切电焊

4、、气焊等明火作业; 、使用明火炉灶; 、敲铲铁锈; 、无线电发报; 、电瓶充电; 、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 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 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 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 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 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 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

5、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 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 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

6、, 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 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 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 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 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

7、必须指定专人 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 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清除后,应集中在铁桶内,放在甲板上保 持浸泡状态,尽快处理。 、在油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隔开,存放于安全处所。 第十七条 洗舱时必须做到: 、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 接地

8、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 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 、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 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机、炉舱、泵舱要做到: 、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

9、,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 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内备查。船舶所属单位 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指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停泊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 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有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 安全措施等

10、。 2、接输油管时,应先接地线,后接输油管,拆卸时,先拆输油管,后拆地 线。地线要接地良好,电缆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3、旋转机、炉舱风斗应背向油舱。 4、停止通烟管(包括厨房烟囱)和锅炉管吹灰。 5、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左右舷门、窗,严 防油气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6、关闭靠近装油口及透气口的马达、开关、继电器,严防油气进入。 7、在油舱附近必须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等消防和防油污器材,并保持 良好状态,以防万一。 8、首尾外挡,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 装卸作业中必须注意: 1、装卸一、二级油时,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作业。 2、严禁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

11、作无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遵守所在港口 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不准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 修而无法离泊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 靠把,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施要有专人看管。作业后或遇有大风 浪时,应即离开。 第二十五条 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

12、 场油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 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当大油轮靠码头 时,要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及适应马力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 志。 第二十八条 随时注意主、副机运转正常;定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确保 锅炉燃烧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 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后, 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 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

13、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第三十条 油船进厂修理时,必须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 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认真测爆,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 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三十一条 进厂后,仍须经常对施工的油舱及所有邻舱进行测爆。电、气 焊割油舱、柜及有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非明火拆开的清洗、除气、封 闭去路等措施,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 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离现场前,不准遗留火种。当班人员必须反复巡 视施工现场,以防死灰复燃和发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条 修理完工时,应周密检查油舱,防止物件遗留舱内,并及时封 舱

14、。 第三十三条 原油洗舱的船舶应予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 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全面负责领导和所有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 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原油洗舱前,应根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项目表” 进行检查,并校验所有仪表。 第三十六条 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其压力 经常维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范围内。只有在惰性气体系统正常工 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 油舱内氧气浓度的限制: 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一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测量氧的含量(按 容积计算),均不得超过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

15、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 氧量经常保持在5以下。因锅炉负荷变动等原因,一时造成含氧量增加,也应 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 装置应自动停止向舱内供气。 第三十八条 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督及分工部署: 1、作业由船长或大副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货油控制室担任实际 操作。 2、洗舱前,各有关人员要进行充分商洽,密切协作,货油控制室、泵舱、 值班人员之间,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联络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并指派专 人在机舱、泵间值班,经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转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 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业作 业时; 2、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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