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34117668 上传时间:2020-06-0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某集团绩效考核管理细则12(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一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

2、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

3、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

4、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

5、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和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同时报送。 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

6、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审查。申报人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申报人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

7、入该系统后上报。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可以免费下载。 二、审核 (一)申报人审查 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道、

8、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附件5)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地方所属单位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

9、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涉及铁道、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或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10、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2、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

11、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组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

1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

13、报材料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办公室。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杨智慧,张国鑫,魏智成; 联系电话:01068393869,01068393913; 传真:01068393913; 邮政编码:100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哲辉、李亮;联系电话:010-68394071、010-68394400。 如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010-6839447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