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各行业预算管理条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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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大(1990年4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六章 决 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

2、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

3、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第十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

4、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第十五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第十

5、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

6、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

7、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的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者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时予以说明。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政府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

8、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单位,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增支。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原则下,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核准范围动用,不得自立项目乱支乱用。第三

9、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章 决 算第三十四条 财政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编本级决算草案。第三十五条 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编制的决算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本数字表以及决算说明书。决算编制必须真实,编列的收支数字要准确,做到无虚假、无遗漏、无重复。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的报告。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的调整、专项资金、预备费的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及报告。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查批准的程序同预算。第三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者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直至依法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职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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