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评价的研究论文》-公开DOC·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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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1.1 研究的背景1.1.1 滚装客船运输概况滚装客船是海洋国家,特别是海峡、岛屿之间国内国际旅客和车辆运输的主要方式。2005年我国沿海港口国内运输旅客吞吐量达到0.78亿人次,比2004年增加0.01亿人次,同比增长1.6。目前我国已经形成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等滚装客船运输密集区域。由于客滚船构造上的弱点及载运大量车辆、旅客,易于出现各种险情,且险情发展迅速,易于造成大量人命、财产损失。1999年11月24日,国内“大舜”号客滚船海难事故导致282人葬身海底; 2006年2月2日,埃及滚装客船“SALAM98”号在红海沉没,船上1487人,仅有不足400人经紧急救援而保全

2、了性命。据英国保险界粗略统计, 1996年至2001年的6年内,国际上客渡船灾难性事故57件,其中1999年和2000年短短的2年时间35次灾难性事故。1.1.2 滚装客船船长与海上安全连续的特大滚装客船事故使海事界和航运界倍感震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IMO等组织以及海事专家学者对滚装客船从建造、营运,到船员配员、管理等,进行了广泛研究,制定了大量公约、标准。目前我国相继在有关港口建立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位报告系统(CHISERP)、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先进的监管体系;在海上应急处理上,建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预案和反应程序;形成了海、陆、空一体联动的

3、救助体系,极大保证了滚装客船的营运安全。从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出发,水上交通事故可以认为是在“人一船一环境”三要素组成的水上交通系统中各种致因条件相互叠加、会合、作用造成的,即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在由此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中人处于中心的地位。来源不同的相关统计分析资料和数据表明:在人为因素造成事故这一点上,结论是大致相仿的,即大多数人认为80%左右的事故是由于人为失误所造成的。而滚装客船船长作为滚装客船的最高管理者,集船舶操纵和管理职责于一身,是否适任对滚装客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舜”号和“SALAM98”的悲剧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但有一样值得我们关注,那就

4、是船长决策和操作的失误是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1.1.3 国际、国内有关规定我国为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公约)的缔约国。公约1995年修正案、1997年修正案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滚装客船船长达到一般船舶船长适任能力要求外,还需完成包含“拥挤人群管理培训”、“熟悉培训”、“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等内容的滚装客船特殊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交通部6号令)从滚装客船船长培训考核内容、学历、海上服务资历、能力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装我国客船船长的适任能力。要求“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

5、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1.2 研究的必要性滚装客船事故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

6、影响到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和稳定。而滚装客船船长是否适任对滚装客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研究是国际、国内航运业极其关注的一项工作,涉及到国家或地区的政策、管理、航海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因素。目前,我国对滚装客船船长的研究着眼于履行STCW公约上,主要集中在满足最低适任能力标准,停留在对资历、学历、培训内容等定性的研究。参照国际相关组织就合格适任的滚装客船船长标准的研究,我认为可以运用运筹学、模糊学、管理学、心理学等知识,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探索建立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评价模型。1.3 研究的目的建立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评价模型,寻求有效的滚装客船船员安全管理模式,

7、把对客滚船事故的事后人为因素分析,转化为事前控制,降低因船长不适任给客滚船带来的潜在危险,为主管机关制定相关政策和航运公司聘用、考核滚装客船船长提供帮助。1.4 研究的范围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评价模型;研究的范围包括涉及模型建立的各要素及其对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影响等;根据研究结论,最终确定模型,对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评价进行研究。1.5 本文的研究方法系统工程研究中常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两种基本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定性分析是决定研究方向的,而定量分析提供了系统行为的数量表示。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分析,属于人为因素研究范畴,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利用单纯的定性分析方法或定

8、量分析方法很难解决具体问题。 本文先定性地分析了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影响因素;然后参照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影响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因素所持的观点及对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所必备的指标体系,确立了各指标的隶属度函数;最后采用了模糊推理的数学方法,建立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综合评价模糊推理系统模型,实现定量的评估,为滚装客船船长了解自身状况、公司经营人员和主管机关考核船员提供定量化的依据,达到识别风险,积极消除隐患,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目的。第二章 当前的研究现状2.1 海上安全与人为因素的研究现状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研究,属于人为因素研究的范畴。2.1.1国外人为因素的研究现状对于人为

9、因素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人类的早期阶段,从各种原始工具的改进,一直到1898年.AYLOR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使得铁锹的设计充分符合人的特性,这些都是人为因素研究的例子。到1945年,由于工程系统更加复杂和精密,以至于考虑人为因素成为必然,人为因素工程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称为人机工程学。海运界尽管已经普遍认识到人为因素占海事致因的大部分,但已公开的资料中往往仅将事故原因归于人为失误,而很少见到对发生的人为失误的根本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从国外大量有关人为事故原因的统计资料来看,因不同的统计机构(海事主管机关、保险公司、海事研究学会、船级社等不同性质的部门)在进行人为因素统计时对人为失误范围定义不尽相同

10、,统计方法也不尽相同,所以得到的统计结果也不相同,且研究结果主要限于确定责任归属,使得海难事故原因的统计不够合理、客观。为此,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经过长期对海上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分析研究,于1997年6月23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人为因素统一术语”,该术语共分6个大项45个小项。6个大项为:人为错误(Human error)、人为不良行为(Dimished human performance) 、海洋环境(Marine environment)、安全工作能力(Safety administrations)、管理(Management)、精神错觉行为(M

11、ental action)。统一术语突出了人的心理、生理、人的行为、人的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大自然环境,可以说人为因素得到了全球性的重视。国外对人为因素方面的研究比较早的是美国。早在1992年,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就开始对人为因素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1994年起USCD发动了一个长期的、系统的研究计划(PTP计划),它是“以人为中心的旨在减少海难事故和海洋污染的系统研究方法”,通过对人为因素的系统研究来减少或控制该因素的危害,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到1996年9月,PTP计划已经制定完毕并开始进行计划实施。负责PTP计划的美国海岸警备队PTP质量行动组指出:以往航海界将安全

12、研究重点集中在船舶设备配备问题上,忽视了通过避免或减少人为失误来降低海事的发生。同时还指出海难事故的高发生率是由以下几个主要原因造成的:对海事原因缺少根本原因的调查而不能真正识别造成事故的具体的人为失误;对具有较高风险的操作缺少系统的分析;缺少对防止人为失误的有效措施的探索和实施;研究人为失误问题缺少广泛合作。2.1.2国内人为因素的研究现状近年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方面对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并指出人为因素是一综合因素,与之有关的因素之间互相联系。有关人为因素的研究主要是对与人为因素相关的个因进行分析,如教育培训方法的改进是研究的重点探讨探讨人员选拔与人为因素的关系。不少

13、文章定性分析了在对人员选拔和人事安排时考虑船员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尤其是性格、气质、意志等与船上作业关系密切的个人因素。进行疲劳研究,提出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船员避碰行为的统计以及对船员个性进行测试来探讨船员个性与行为的关系,得到由于船员个性特征不同其操船行为也不同的结论,进一步分析了船员个性与操船安全的关系。2.2 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研究现状2.2.1滚装客船和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第十三章附则规定,“客船”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滚装船舶”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

14、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第十三章附则规定,“ 船长”系指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2.2.2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研究船员是船舶营运中最能动的因素,其素质和行为直接关系到船舶安全。目前国外对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研究以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政府为代表,以滚装客船船长法定适任的研究为主,为制定滚装客船船长的最低适任标准和培训要求提供理论依据。这种研究显著的特点就是紧贴航运安全管理形势,出台管理规定,比如STCW公约1997年修正案,对滚装客船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和培训要求进行修订,

15、其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国际客船、滚装客船安全运输形势严峻,连续发生几起客船、滚装客船海上事故。如1994年9月28日爱沙尼亚大型客轮“爱沙尼亚”号在芬兰附近的波罗的海水域沉没,800多人丧生;1996年5月21日,坦桑尼亚“Bukoba”号渡船沉没,500余人丧生。滚装客船船长法定适任的研究,推进了公约、法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能力的提高。而我国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交通部1号令)的出台,也是由于 “大舜”号客滚船海难事故导致282人葬身海底事件。2.3 STCW公约对滚装客船船长标准的要求2.3.1STCW公约95修正案规定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发证

16、的强制性最低要求:1、每个在30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的船长和大副,应持有适当的证书。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1 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发证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11 申请大副证书,不少于12个月;和12 申请船长证书,不少于36个月;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24个月;并且2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对滚装客船船长要完成“拥挤人群管理培训,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2.3.2STCW公约97修正案规定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客船的船长、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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