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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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CNCA C22 01 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2020 06 01 发布2020 07 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目录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2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 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 5 2 委托资料 3 5 3 实施安排 3 6 认证实施 3 6 1 型式试验 3 6 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 6 3 认证评价与决定 4 6 4 认证时限 5 7 获证后监督 5 7 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 7 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5 7 3 市

2、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 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 7 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6 7 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 8 认证证书 6 8 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 8 2 认证证书的变更 扩展 7 8 3 认证证书的注销 暂停和撤销 7 8 4 认证证书的使用 7 9 认证标志 7 10 收费 8 11 认证责任 8 12 认证实施细则 8 1 0 引言引言 本规则基于童车类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 规定了童车类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童车类产品在以预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 不得危及使用者或第三 方的安全或健康 当童车类产品只供特定年龄儿童使用时 应考虑到使用 者以

3、及在适当情况下其监护人的能力 为符合上述基本安全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进入中国市场的童车类 产品能够符合认证依据标准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 CCC 标志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 求 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童车类产品 包括儿童自行车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

4、品标准 技术 产业政策等因 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 发布的公 告为准 2 认证依据认证依据标准标准 儿童自行车 GB1474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14747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14748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 GB14749 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当需 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 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 2 行 3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实施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对

5、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 进口童车类产品 可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 和 或获证后监督 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具体数量由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协商确定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 的要求 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 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 应按童车类产品主要材质 承载结构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应在认

6、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相同生产者 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或不同生产者 相同生产 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5 认证委托认证委托 5 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对认 证委托进行处理 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 证委托 3 5 2 委托资料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 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委托资料清单 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生 产企业的注

7、册证明等 必要时 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 产企业 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 管理 保存 保密有关资料 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 证委托人 5 3 实施安排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 排 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 求 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认证实施 6 1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

8、体要求 6 1 1 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 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 检测标准与检测 项目等 6 1 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抽样 送样的相关要求 通 常 型式试验样品按型式试验方案或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确定 由认证委托人 送样 必要时 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 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认证机 构和 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 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并做出相应处理

9、4 6 1 3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 童车类产品的型式试验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6 1 4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 实验室对样 品进行型式试验 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测过 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 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 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 6 1 5 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 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 如已确定 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

10、所有产品必要信息的描述 认 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 的型式试验报告 6 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 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建立 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体系 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 查 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必要时 认证机构可到

11、生产企业 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 生产企业 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简化 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 3 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 适用时 和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做出认证决定 对符合认证要求 5 的 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予批准认证委托 认证终止 6 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定 并确 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对符 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自

12、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 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 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 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 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 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 施有效的跟踪检查 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确保获证 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 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 查方的方式进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 关生

13、产计划 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必要时 认证机构可到生产 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要求具体内容 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 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 认证委托 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 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 6 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 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14、的检测条件 认证机构可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 并承认相关结果 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 件 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 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 认证委托人 生产 者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 求 7 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 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 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 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具体原则应

15、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予以明确 7 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认证过 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 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结论和有关 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 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使用 CCC 标 志 评价不通过的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的处理 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8 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内 证书的有效性依 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

16、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使用的 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 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 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 评价通过的 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7 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 进口童车类产品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 到期不再延续 8 2 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变更 扩展扩展 获证后 当涉及认证证书 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 变更时 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扩展委托 变更 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 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 扩展要 求 并对变更 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 检测和 或检查 适用时 评价通 过后方可批准变更 扩展 8 3 认证证书的注销 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注销 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 暂停和撤销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 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 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 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 告被注销 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 4 认证证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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