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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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2003年)市别等别等级价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元m2)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市一等12715*6090*5100*4640*3240*2760*3100*2690*2350*1880*1530*1050*1900*1190*760*490*340*2市一等6690*4550*3275*2550*2025*2665*2100*1590*1180*820*640*510*430*300*3市二等3200*2800*2400*2000*1600*1400*1200*90

2、0*5604003002304市二等2860*1875*1155*895*1110*930*760*570*5604854305市二等3100240018001200800160013009507205004503802902501806市三等2700198015001120560148011107605203405204603903201907市三等26701550122075016907756104805704003502708江门市三等2880195013508604903059757555203302602405503402301901509市三等2350*1650*1270*870*

3、550*350*850*650*460*300*220*180*36029023520017010市三等260019501300800600105080060045035045035025020015011市四等2800*1900*1100*550*300*100*580*440*300*180*80*35027020016013012市四等24301710108067545085576563040531540527022520016013市四等23601530102077059082068059047037033028025023021014市四等2300145011007108506504

4、9038025020015013010015市四等2250139098069046090068058034035030026021516市四等206015301300112092092071561044030048033030025022517揭阳市五等1925127577053036096074053031042031027018市五等1900120080055040025079064555042028035031026020015019市五等1530117090067540565053044035026033025021017013020市五等14209106104503705504303

5、8031523035530025019014021市五等1250910645570430400600520400290225210325275215180150 注: 1、有*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2、市的商业用地分为十级,第七、八、九、十级分别为2080*元、1150*元、820*元、600*元;住宅用地分为八级,第七、八级分别为730*元、485*元。市的三类用地均分为八级,商业用地的第七、八级分别为270*元、200*元,住宅分别为150*元、120*元,工业分别为130元、120元。 附件2: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 一、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6、法和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省物价局、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具体围以各市的评估围为准。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八、各城市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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