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6H章电讯规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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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206H 章 电讯规例十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206H 章 电讯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106 章)实验电台牌照发出日期:续期日期:发出费用:续期费用:.(以下称为“持牌人”),地址为 .,现获发牌照,以在本牌照所载的各项条件规限下(a)于 .管有、(地址)设置和维持一个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发射及接收电台(以下称为“该电台”);及(b)为不时测试和发展组成该电台的无线电通讯器具,使用该电台作发射测试讯息,纯粹拟在电台所在的房间内予以接收,并接收相同的测试讯息,以及从本牌照附表指明的电台接收测试讯息。条件1.(a)该电台只可在辐射受抑制情况下使用,换言之,在使用该电台时,不得从该电台发射

2、任何能被该电台所在处所的庭园外作无线电通讯之用的任何电台或器具接收的电磁能。(b)该电台须只由获持牌人为此授权的人操作。2.组成该电台的器具须在设计、构造、维修及使用上,使该电台的使用不致对任何无线电通讯造成任何干扰。3.持牌人不得准许或容受任何未获授权的人操作该电台或取用该电台所载的器具。持牌人须确保操作该电台的人时刻均遵守本牌照的条款、条文及限制。4.该电台及本牌照均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检查。5.本牌照由发出日期起计持续有效一年,而其后只要持牌人在每段为期一年的接续期间开始前,向电讯管理局局长预先缴付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等规例所订明的续期费用,则本牌照

3、在接续的每一年均有效:但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在发出日期后,藉向该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间撤销本牌照或更改本牌照的条款、条文或限制。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可即时生效或于该通知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6.本牌照不得转让。7.持牌人须(a)就下列事项的改变,从速以书面向电讯管理局局长作出通知(i)持牌人地址;或(ii)本牌照关乎的设备的操作处所地点;及(b)在作出(a)段述及的通知时,将本牌照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修订。8.本牌照在届满或撤销后,须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9.以前曾就该电台而批给持牌人不论如何描述的牌照,现予以撤销。10.本牌照并无批准使用该电台接收讯息,作为传达消息或任何其他与测试无线电通讯器具

4、无直接关系的资讯。11.如透过该电台接收到未获本牌照批准接收的任何讯息,持牌人或任何使用该电台的人,除对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或具管辖权的法律审裁处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讯息的内容、来源或目的地、该讯息的存在或接收到该讯息的事实,亦不得保留该讯息的文本或将该讯息作任何用途,或容许任何人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12.持牌人及操作根据本牌照持牌人获批准设置和使用的任何电台的所有操作人士,均须遵守和遵从电信公约的有关条文。13.在本牌照内,“电信公约”(Telecommunication Convention) 指不时或在任何时间为香港参加或适用于香港的任何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及附录于该公约

5、的无线电规则#。.电讯管理局局长( 代行)(1966 年第 43 号法律公告;1984 年第 4 号法律公告;2000 年第 36 号第 28 条)电讯条例(第 106 章)移动无线电系统固定电台牌照发出日期:续期日期:发出费用:续期费用:.(以下称为“持牌人”),地址为 .,现获发牌照,以在本牌照所载的各项条件规限下(a)在 .(地址)管有、设置和维持一个作无线电话之用的发射及接收电台(以下称为“该固定电台”);及(b)使用该固定电台发射和接收与持牌人本身作为 .的业务有关的口头讯息。条件1.上述(b)段提述的讯息,可在以持牌人名义获发牌照的移动无线电系统所组成的电台(于附表第 2 部显示)

6、之间交换。2.本牌照必须放入玻璃框架内在该电台展示。3.(a)使用该等电台时所采用的发射,其频率及类别与特性必须是在本牌照附表内就正在使用的发射类别与特性所分别指明者。(b)该电台须只由获持牌人为此授权的人操作。4.组成该等电台的器具须在设计、构造、维修及使用上,使该等电台的使用不致对任何其他妥为获发牌照或获批准的电讯造成任何可避免的干扰。5.组成该等电台的器具须时刻符合附于本牌照的附表所显示的性能规格,但须受电讯管理局局长不时准许并有利于持牌人而作的修改所规限。除下述情况外,持牌人未得电讯管理局局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该器具作任何更改(a)该项更改的作用是使该器具符合或继续符合上述规格;或(

7、b)以同类型的其他元件更换任何元件。6.持牌人不得准许或容受任何未获授权的人操作该等电台或取用该等电台内的器具。持牌人须确保操作该电台的人时刻遵守本牌照的条款、条文及限制。7.由任何电台发送的每项讯息,须以宣布被呼唤或呼唤电台的呼号作为开始。呼唤电台的呼号须在每次发送的期间完结时重覆,但在任何 1 分钟的期间内,呼号无须宣布多于一次。该等电台只可以本牌照附表内指明的批准呼号被呼唤和识别。8.该等电台及牌照须在任何合理时间供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检查。9.本牌照持续有效,而只要持牌人在每年的届满日 .或之前,向电讯管理局局长预先缴付在当其时有效的规例所订明或根据该等规例所订明的续期费用:但

8、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在发出日期后,藉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间撤销牌照或更改牌照的条款、条文或限制。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可即时生效或于该通知所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10.本牌照不得转让。11.本牌照在届满或撤销后,须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12.电讯管理局局长以前曾就该等电台或任何该等电台而批给持牌人不论如何描述的任何牌照或许可证,现予以撤销。13.持牌人的地址有任何改变,或本牌照内所包括的任何电台拟作任何改变,须从速通知电讯管理局局长,而每当有该等改变发生时,须从速将本牌照及附表交还电讯管理局局长修订。(在车辆、船舶、航空器或非本牌照附表内指明的地方设置任何该等电台时,须获事先许可)。14.如运作

9、固定电台的电力来自公共电力供应,则电源不得与天线直接连接。15.该固定电台的天线,如横跨或可能会坠落或被吹倒在任何架空电线(包括电力照明及电车的电线)或电力器具,则须予以防护,至令有关电线或电力器具的拥有人合理满意的程度。16.任何该等电台与公共电话交换机的连接不会获准许。17.除非本牌照如此明文规定,本牌照并无批准任何电台所接收到的讯息转播至其他处所或地方,或将该等讯息向公众传达。18.如透过该电台接收到未获本牌照批准接收的任何讯息,持牌人或任何使用该等电台的人,除对电讯管理局局长妥为授权的人员或具管辖权的法律审裁处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该讯息的内容、来源或目的地、该讯息的存在或接收到该讯息的事实,亦不得保留该讯息的文本或将该讯息作任何用途,或容许任何人抄录、复制或使用该讯息。19.电讯管理局局长可酌情决定公布持牌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分配给持牌人使用的频率,除非持牌人特别要求不要公布。20.持牌人及操作根据本牌照持牌人获批准设置和使用的任何电台的所有人士,均须遵守和遵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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