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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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二)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1)申请条件A、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 B、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2)业务流程A、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B、无对外贸易经营

2、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流程为:企业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或外汇局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进行注册,随后根据提示线上提交相关材料。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开通网上业务。现场办理流程为:企业持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线上、线下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开通网上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2)需提交申请材料A、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B、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D、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已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再提供此项)。E、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F、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法规

4、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B、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5、书(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1)申请条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2)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名录变更。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名录变更。网上办理流程为:企业根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或外汇局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相关提示和要求,线上提交审核材料。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变更名录。现场办理流程为:企业持

6、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3)需提交申请材料A、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B、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

7、认书。C、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4)法规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B、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

8、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三)3名录注销(1)申请条件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2)业务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 天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

9、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名录注销。网上办理流程为:企业根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或外汇局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相关提示和要求,线上提交审核材料。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开通网上业务。现场办理流程为:企业持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3)需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需提交申请材料:A、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

10、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B、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4)法规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B、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11、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三)(3) 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1、申请条件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2、业务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

12、,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http:/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 号)。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

13、68562660(4) 企业报告管理1、申请条件企业报告,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2、办理流程(1)企业报告A、贸易信贷业务报告a、对于A 类企业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b、对于A 类企业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c、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d、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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