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重点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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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之重点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将自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有几个亮 点需要注意的是 一 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条例 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与招用的农民工 书面约定或者 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 工资支付形式 1 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 本人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 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 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

2、期遇法 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 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 支付工资的 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 要求编制书面台账 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 支付台账 并至少保存3 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支付周期 支付日期 支 付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 代扣 代缴 扣除项目和数 额 实发工资数额 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 应当 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 工资清偿 3 1 用人单位 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应当依

3、法予以清偿 3 2 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条例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 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 3 拖欠使用个人 不具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或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工 资的 由 用工单位清偿 并可以依法进行 追偿 3 4 条例 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导致 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 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由用人单位清偿 并可以依法进行 追偿 3 5 合伙企业 个独企业

4、个体经济组织等拖欠农民工工资 条例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 由出资 人依法清偿 3 6 单位合并或分立 注销的 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时 应当在 实施 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 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被责令关 闭 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 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 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 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

5、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规定 4 1 建设单位 4 1 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 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 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 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4 1 2 先行垫付的规定 条例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

6、建设单位未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 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 制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 工集体讨薪事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 1 3 清偿责任 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 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7、 条例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 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 导致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清偿 4 2 施工总承包单位 4 2 1 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 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 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 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4 2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

8、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应当约定工程款 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 2 2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代发工资 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项用 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 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妥善保存备查 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 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与当月工 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通过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

9、账户 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 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 2 3 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 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 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 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 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 施工现场用工 考勤 工资支付等情况 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

10、民工工资支付表 分包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 少 3 年 4 2 4 监督和先行清偿责任 条例 第三十条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 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 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 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

11、建设工程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 施工单位清偿 4 2 5 储存工资保证金 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专项用于支付为 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 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 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 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存储形式 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 2 6 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 条例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明示下列 事项 一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

12、单位及所在项目部 分包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 相关行业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 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公 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 3 分包单位 4 3 1 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 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 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 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4 3 2 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等交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条例 第三十

13、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 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与当月工 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通过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 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五 惩罚机制 5 1 条例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14、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形式代 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 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5 2 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 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 施 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

15、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 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5 3 条例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 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 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5 4 条例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 工程施工合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5 5 条例 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 由 金融监管部门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6 条例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 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 必要时进行通报 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 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5 7 条例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擅自增 加投资概算 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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