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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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死亡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防范、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防范等防控措施。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2诊断2.1 流行病学2.1.1 传染源感染非洲猪瘟

2、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2.1.2 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2.1.3 易感动物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2.1.4 潜伏期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家猪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潜伏期为15天。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410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

3、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2.1.6 季节性该病季节性不明显。2.2 临床表现2.2.1 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2.2.2 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100%。病程410天。2.2.3 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30天。2.2.4 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

4、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15个月。2.3 病理变化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网,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2.4 鉴别诊断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相似,必须开展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2.5 实验室检测2.5.1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2.5.2 血清学检测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

5、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血清学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2.5.3 病原学检测2.5.3.1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的样品必须灭活,检测工作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2.5.3.2 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

6、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须达到BSL3或ABSL3。2.6 结果判定2.6.1 临床可疑疫情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2.6.2 疑似疫情对临床可疑疫情,经上述任一血清学方法或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2.6.3 确诊疫情对疑似疫情,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3疫情报告和确认3.1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

7、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8、制机构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3.2 疫情确认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4疫情处置4.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4.1.1 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4.1.2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

9、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2 确诊疫情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4.2.1.1 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

10、公里的区域。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4.2.2 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11、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4.2.3.3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4.2.3.4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4.2.4.2 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

12、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2.4.3 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4.2.4.4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4.2.4.5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4.2.5.2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4.2.5.3 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4.2.6 野生动物控制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4.2.7 虫媒控制在钝缘软

13、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4.2.8 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4.2.9 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4.2.10 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

14、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4.2.11 处理记录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5防范措施5.1 边境防控各边境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5.2 饲养管理5.2.1 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

15、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5.2.2 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5.2.3 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5.3 日常监测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5.4 出入境检疫监管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配合有关部门,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对非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及时销毁处理。5.5 宣传培训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版 权 所 有,侵 权 必 究 联 系Q Q68843242 本页为自动生成页,如不需要请删除!谢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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