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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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促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精简、效能”的总体要求,结合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据此考核运政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全体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传统,严格

2、遵循工作规范,不断开创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第二章 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筹建立项程序 (一)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 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

3、资料。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月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筹建立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其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审批筹建立项申请的原则是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本县或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等。 二、开业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审批程序。 1筹建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业参,担规定时限内筹建就绪后,即可填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电请由批准立项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2受理开业申请的道路运政机构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派出人员对申请人的筹

4、建工作按批准的立项申请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应由集体研究。 3经批准开业的,审批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括维修技术合格证、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下同),并告知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4对批准经营客、货运输的,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照后,再向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5边境省、自治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申请后,应按经营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条件,审核其经营资格,逐级上报省级交通

5、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检,并在30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文批复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海关、边防等部门。 (二)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开业审批权限。 1从事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筹建省际或地际经济联合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征求有关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3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货运站或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4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的重要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6、。 5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7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三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学校(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9除上述规定外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审批权限,按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7、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批程序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申请的手续,由中方代表办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直接接受外方人员的申请。 (二)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定的意向书; 4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5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6外商所在国或地区的资倌证明(包括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周时与多家企业合营时,

8、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材料。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代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拟文上报交通部审批,不同意的退回下级呈报机构返知申请人。 (五)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接受企业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

9、构的行政管理。核发经营证件时,应审核该企业提供的交通部批准立项的文件、外经贸部或授权机关的批准设立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法人执照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管理。 四、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歇业申请、审批程序 (一)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申请的应当是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并可要求申请人提前30天提出歇业申请,填写道路运输歇业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歇业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关材料,并在1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提前10天发布歇业通

10、告。 (四)经营者正式歇业后,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其收回各种经营证件和运输票据。 五、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停业申请程序 (一)受理并批准道路运输经营者临时停业申请的,应当是原批准开业的机构。临时停业在1个月以上的,由经营者在停业5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应当向经营者收回经营证件和专业票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临时停业期满需要恢复营业时,由原批准机构受理其复业申请。复业申请由经营者在复业5天前提出 (三)客、货运输经营者需要临时报停运输车辆的,由当地道路运玫管理机构受理,报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否则不作报停处理,经批准报停的车辆,应缴回道路运输证和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运输企

11、业或经营业户异动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异动变更。 1 名称变更。 11 因合并、分立、联营或隶属关系等改变时,由经营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有关的联营协议等。 12 因住所或营业场所变动,由经营者说明变动原因,提交有关文件。 13 因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原经营情况和申请计划。 2 经营权的变更。 21 经营者之间转让或买卖车辆、设备的,出让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持转让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车辆异动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程序办理。 22 经营者向非经营者转让或出卖车辆、设备的,后者欲参与经营的,出卖方

12、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停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按开业程序办理。 13 个人租赁或承包及因财产纠纷抵押等,发生产权和经营权的变更,由租赁或承包者持租赁或承包抵押协议书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经营者的变更,应认真审查,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确 定税费缴纳方式和管理办法。但此项内容不包括公有制汽车运输企业内部的承 包。 (二)营运车辆的异动变更。 1 营运车辆的增加。 11 对已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需要增加车辆的,由车籍所在 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填报的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进 行审批。 12 购买外籍营运车辆的,当地县级以上道

13、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购买者 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填报 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办理车辆转籍异动手续。 13 经营者购置本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由购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办理转户手续,并要求购置者提供乡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书面审查 意见。 14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开业程序办理。 15 外籍车驻本区域营运3个月以上的,由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经营者应提交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介绍信。审批同意的,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2 营

14、运车辆的减少。 经营者出卖、调出、报废和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等,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要求经营者填报减少营运车辆申请表,交回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个体经营户还须交回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后,分别情况按转户、停业或歇业程序办理,转至外籍营运车辆还须开具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转出营运档案,并同时注销营运车辆记录。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因故需变更其经营范围的,由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受理,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分别按同类变更和异类变更办理。 1客、货运输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如普通货运转为危险品运输、出租旅游转为班线客运等),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变更表,经审批同意的,换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属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开业程序办理,属缩小经营范围的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经审核同意的,换发有关经营证件,必要时向社会通告。 3经营范围的异类变更。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分别按开、歇业程序办理。 七、开、歇、停业管理的后续工作 (一)开、歇、停业管理是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源头,必须做好后续工作,为加强源泉管理打好基础。 (二)负责开、歇、停业登记、发证工作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台帐和卡片,以便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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