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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投资资产处置控制制度范文第一条 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经财务或董事会的批准。第二条 公司委托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有严格的审定。第三条 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第四条 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产权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第五条 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现金收入的控制方法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