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大全精选篇12

上传人:tang****xu6 文档编号:133996541 上传时间:2020-06-0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大全精选篇12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大全精选篇1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大全精选篇1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01 融资活动的基本内部控制制度范文第一条 职务分离制度。1融资计划的编制人员应与审批人员适当分离。 2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的人员不得接触会计记录,债券与股票的保管一般应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 3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二条 对公司融资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审批控制。董事会应授权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融资业务的管理,并应明确权责范围。 第三条 融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根据企业的资金预测编制融资计划。 第四条 融资管理人员的融资计划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批,董事会会同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核融资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五条 融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融资的原因

2、、融资时间计划、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和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六条 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债券或股票的发行应经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会签后方可对外发行。会签时应复核签发的债券、股票与董事会的核准文件是否一致。第七条 由于债券或股票在法律上代表了债权人或股东对公司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同时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应视同现金进行保管。 第八条 为了加强控制,对于已核准但尚未对外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一般应委托独立的机构代为保管。独立保管机构应拥有专门的保管设备,避免企业内部人员接近,可以有效地保证证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九条 企业也可以自行保管债券,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中。保管人员应与债券发行和账簿记录人员职责分离。 第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应按照规定及时偿还利息,以维护企业的信用。为保证按时偿还利息,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利息的计算工作。应付利息应当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才对外偿付。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偿付利息,应根据代理机构交来的利息支付清单作为企业的记账依据,利息支付清单应记载持券人姓名和利息支付金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