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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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1、目的为有效应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促使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2、依据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3、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处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突发事件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报名、标书接收、开标、评标、抽签、中标结果公示、专家抽取、工程担保等环节中出现的影响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的突发性事件。4、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2、;预防为主,资源共享;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二、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一)投标报名阶段1、投标人资格有争议。在投标报名时,投标人资质、业绩条件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因招标公告内容更改引起争议的事件。处理方法:由招标人负责向投标人做出解释,如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资质、业绩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招标人解释不服的,投标人可提出投诉。(二)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接收阶段1、投标人因不熟悉程序造成延误。因投标人不熟悉办理程序,未能及时送达投标文件的。处理方法:不予接受。2、携带资料不全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员先到达接标现场,只携带部分投标文件或未携带投标文件,其表示剩余投标文件稍后送达,可能

3、迟于截止时间,请求办理接收。处理方法: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交易人员和投标文件均抵达接标现场方可视为有效,只接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注意清点并在标书接收回执中注明投标文件份数。3、招标人变更标书接收截止时间。招标项目投标书接收时,因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临时改变或延迟截止时间。处理方法:先行接标,并作好记录。4、接收的投标文件数量不足最低投标人数。个别投标人的投标书在截止时间后送达,致使投标人数不满足规定最低投标人数,而影响下一步开评标程序进行。处理方法:先征求招标人意见,如果招标人愿意接受其投标,再征求已送达标书的全部投标人意见,如均同意接受迟到投标人的标书,由招标人组织全部投标人(

4、包括迟到的)签署书面承诺,同意接受迟到投标人的投标,方可进入后续程序。此条款不适合公开招标项目。(三)开标阶段1、抽出的号码不能明确辨别的。处理方法:工作人员请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进行辨别,能明确认定号码的视为有效,否则重新抽签。2、不遵守抽签秩序的。投标人未按规定或约定顺序进行抽签的。处理方法:该投标人本次抽签结果无效,不得再次抽签,并记其不良行为记录。3、电子标书无法导入的。开标会议使用电子评标系统的工程,在导入光盘时,光盘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的。处理方法:向市公管办汇报,视情形继续下一程序。4、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未参加开标会的。处理办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缺席情形处理。开标会继续进行。如该投

5、标人可继续参与投标,其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标、废标情形,招标人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做出判定,投标人不享有申诉权。5、出现下列情况,应暂停开标程序,请示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下一程序的情形:5.1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标方法、业绩要求等有严重不一致的。5.2 招标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或相互矛盾,且影响开标正常进行的。5.3 招标文件或补遗文件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5.4 接收投标文件后,非投标人原因出现标书破损严重、缺失等问题,影响后续开评标工作的。5.5 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无法处理的。(四)评标阶段1、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或有围标串标嫌疑的。

6、处理方法:及时报告建管局、市公管办领导等上级监管部门,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做出相关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中详述。2、投标文件(纸质)未标明正本、副本。处理方法:由评标委员会任选一本作为正本并标注,其余为副本。3、评标过程中,专家提出要通电话需查看手机中电话簿的。处理方法:电话一经收取封存,评标结束前一般不允许接触。4、评标中专家要求提前退出的。评标过程中,专家提出有急事,无法继续评标工作,申请退出离开。处理方法;不允许。5、评标过程中专家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治疗的。处理方法:由工作人员陪同就近医院治疗,并继续完成评标工作。6、评标过程中专家出现危急病情的。评标过程中专家出现危险病情需抢救治疗或病情较重无法

7、继续评标工作的。处理方法:立即向市公管办汇报,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送医治疗。后续工作采取以下措施:若评审正在进行中,其离开影响评标工作的完成,则取消其评审资格及已完成的评审工作,重新抽取专家代替;若评审接近尾声,其已完成个人评审部分,则视为其认可后续评标结果,并预先完成各项签字。7、对正在评标的专家有投诉的。评标过程中,接到对正在参加评标的专家的的投诉。如: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有接受投标人贿赂的情形。处理方法:报告市公管办领导。暂停评标工作,由相关人员向该专家调查核实。若经调查投诉属实,取消其本次评标资格,按相关规定做后续处理。重新从应急专家库中补抽专家;若其否认,且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评标

8、继续进行。8、破坏投标现场秩序的。投标人质疑招投标各个环节,在交易现场聚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恐吓招投标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处理方法:及时报告公管办及交易中心领导。对闹事人员及所代表的投标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媒体通报。(五)专家抽取1、专家到达后,因流标或其他原因致使专家返回的。处理方法:由业主向专家支付车费一百元。2、专家到达后翻看标书时,发现该专家属于回避范围的。处理方法:专家立即告知工作人员的,由业主向专家支付车费一百元,工作人员立即从应急专家库中补抽;专家并未告知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评标的,本次评审结果无效,进行重新评审,并对该专家提请处理。(六)公示阶段1、公示期间对评标

9、结果有争议,发生举报、投诉情形的。发生书面举报、投诉的,延长公示期限,按照七部委11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2、第一中标候选人被举报、投诉并调查属实的。处理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因种种原因,被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失去中标资格的,应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重新评标方式应采取投标下浮率法,并重新抽取基准下浮率。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失去该项目的投标资格。(七)工程担保1、项目发包人、承包商与担保履约人名称不统一。处理方法:凡属同一法人、两个用名情形的,须出示相关证明,工作人员核验并报招标办责任人同意后,收存证明归档,予以接收办理。2、担保有效期时间不足。处理方法:

10、为给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留有充分时间,工程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至少应当满足施工合同工期基础上后延60天至180天。对市政府等相应部门有会议纪要允许提前开工的项目,工作人员收存相关文件备案,予以接收办理。3、担保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处理方法:项目用原名招标,后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确定用名与原用名发生变更的,须出示地名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收档备案,方予以接收办理。4、提供虚假保函的。处理方法:经核查发现虚假保函情形的,除扣押保函,通知相关窗口停止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涉嫌造假责任单位情况立即报建管局领导,并配合调查取证。5、中途解除合同要求撤销担保的。处理方法:因停建、缓建,中途解除合同

11、要求撤销担保。工作人员核验解除合同协议等文件,经批准后可予以取回保函原件。6、担保人遇索赔不偿的。债权人符合工程担保索赔条件及程序向担保保证人索赔,担保人执意不赔或推诿赔付的。处理方法:及时通知担保保证人执行“见索即付”的承诺,将相关情况报告建管局领导,暂停收存保证人出具的工程保函,直到该索赔处理结束为止。三、请示处理流程(一)问题处理原则1、出现问题,暂停程序,报告请示,维持招投标活动原状,等待回复意见。2、当即给予回复的按回复意见办理,若当日不能给出明确回复意见,根据情况分类处理。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可继续招投标程序;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暂停招投标程序,封存标书,启动对外发文请示程序。(二)

12、请示处理流程1、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问题需报告请示的,按照从下至上,由内而外的程序进行。2、内部流程:工作人员招标办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公管办领导。此过程中,各级领导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可直接给出处理意见或逐级向上汇报、请示。3、经内部研究后,认为需要请示市政府、纪委等有关部门的,执行对外程序。4、口头请示。直接给予口头批复或经多方会议共同商定明确处理意见的,需形成文字记录。5、文件请示。不能立即给予回复意见的,拟文请示。其中,对其他主管部门的发函。应积极代局起稿,清楚描述出现问题、请示问题、回复时限、要求函复及其他。对于处理意见,若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可直接提出参考意见,或提出多种选择的处理方案。6、项目经办人负责全过程跟踪、催办及全部文字资料的整理存档。四、生效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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