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广夏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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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二二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3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5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7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评价8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离职9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报酬10第九章 责任保险11第十章 附 则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一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

2、于董事的有关规定。同时,独立董事应本着诚信和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代表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和专业的原则,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作用,凡应聘我公司的独立董事,除满足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董事资格规定条款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不是公司及附属企业当前和以前的高级

3、职员或一般职员(过去两年之内),并且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如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等机构任职); (二) 不在与公司直接和间接发生10万元以上的交易的供应商或用户任职;(三) 不是本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或上述人员的生意上的合伙人;(四) 除了必须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之外,所聘请独立董事应是业内专家或具有较高知名度;(五) 必须保证每年能够为公司服务至少 个工作日以上,能够以充足的精力向公司提供

4、服务;(六) 公司独立董事的年龄应不高于_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甄选程序进行(一) 本公司董事局、监事会成员、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侯选人应比选举人数多 人。(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三) 接到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后,董事局应当对被提名人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取证审核,经审核

5、无误的资料和信息,本公司董事局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四)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局将所有被提名人经过核实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局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局的书面意见。(五)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局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局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侯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并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质询。(六) 股东大会应按规定程序合法选举出独立董事后,授权董事局与独立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和保密协议,聘任合同和保密协议生效后,独立

6、董事开始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和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八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局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局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局提请召开监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局;(五)独立聘

7、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董事局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 提名、任免董事;(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8、项;(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即: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公司董事局秘书应负责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局秘书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超过2人时,可以选举一名独立董事例会主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会议,就重大问题事先进行讨论。独立董事例会主席定期轮流担任。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义务对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必要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第十六条

9、 公司独立董事应本着诚实、勤勉原则履行职责,和其他董事一样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局决策的事项,董事局秘书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必要时,独立董事可通过公司总裁向有关管理人员或其它有关渠道获取第一手资料或外部资料。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局提出延期召开董事局会议或延期审核该事项,董事局应予以采纳。 本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公司董事局秘书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七条 董事局秘书应协助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独立意

10、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局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公告事宜。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应作书面记录。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评价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局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由独立董事自评、有关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组成。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终了应就职责履行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作为公司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作自我评估的独立董事视同辞职。第二十二条 有关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终了应就各独

11、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情况,尤其是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积极作用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作为公司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综合评价、公开披露的意见是公司股东大会是否续聘或提前解聘独立董事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离职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离职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必须满足上述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股东大会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解除独立董事的职务:(一)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二) 由于独立董事的失职,而使公司承担重大损失的

12、;(三) 任职期间,独立董事触犯国家刑法而被制裁的;(四) 任职期间,经审查发现收受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财物或贿赂的;(五) 任职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即失去独立董事资格。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局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是,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二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离任导致公司董事局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

13、事局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报酬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经过核定,由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局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分固定津贴和董事局额外津贴。具体如下:(一) 固定津贴:_元,按年发放;(二)额外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局支付_元会议津贴。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局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津贴外

14、,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九章 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 为了防范和降低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引致的风险,本公司在条件许可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予投保:(一) 个人欺诈、不诚实行为;(二)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除外,因为有其他险种保障;(三) 不包括被保险人之间的诉讼,例如公司董事起诉另一名董事,但有下面例外情况:雇佣方面的索赔;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董事局中董事向另一董事提出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前董事提起的索赔。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要求独立董事的决策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且记录在案。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制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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