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物业管理企业全套规章制度汇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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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组织名称及地址)名称:成都市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本会)地址:所在物业座落: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第四条 本会接

2、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本会的成立及其执行机构)本会自第一次本会会议按规定程序召开之日起,予以成立;本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为准。本会的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均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会监督。第六条 (本会的责任承担、决议、决定)本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会所作出

3、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会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本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本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本会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通过,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在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第七条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行使的职权与履行的职责)本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三章 本会会议召开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第八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按照

4、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本会选举、罢免、决议等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其它方式。第九条 (本会议事文件的签发) 本会会议由专人作书面记录,由业主委员会存档。本会决定事项形成本会会议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签发;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布。本会会议决议,应注明第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字样。第十条 (物业管理建议的提出和审议)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建议人须列席会议,并提交关于建议的说明。业主委员会审议建议,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议涉及的单位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建议提交本会审议前,建议人要求撤回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可撤回建议。 本会审议的建议

5、,有重大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时,本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业主委员会对建议的处理决定,应在下次本会会议上报告。业主向本会提出的建议,已经做出决定的,年内不得再以同一内容向本会提出建议。业主、使用人在本会会议上提出的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由业主委员会在本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第四章 本会的业主业主代表的投票权第十一条 参加本会的业主业主代表的资格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确定,其投票权按以下种方式确定:一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中关于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规定标准。二。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改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6、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定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变更、换届与终止及其工作和财物移交等,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停任、罢免和增补等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业主委员会

7、主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管理业主委员会印章;(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六)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四)遵守业主大会章程;(五)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七)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

8、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经费)本会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采用以下方式共同分担:一按拥有物业权属份额;二按业主拥有房屋套间数;三。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经费开支包括:本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本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第十九条 (本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印章使用管理)本会及其执行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本会及其执行机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

9、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会的档案管理)本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本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本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九)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移交)本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本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会议补充。本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均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的本会章程,报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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