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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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子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子县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作用,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四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

2、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五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六条 规划公示由县建设规划局、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规定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

3、无期限公示。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宣传手册和政府网站等。 第三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 下列城市规划应当公示: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近期建设规划;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六)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七)专业规划; (八)历史街区规划; (九)风景名胜区规划; (十)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为: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由县建设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具体实施,公示期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规划编

4、制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作为完善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的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公示。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20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15天,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公示在专家论证后进行。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在10天内公布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布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街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少于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部

5、门应当公示。作局部调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公示: (一)对城市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 (二)重要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三)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四)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五)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的。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选址图或定点图、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条 对相邻居住建筑周边关系或环境有

6、较大影响、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报规划部门审查前,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时间为7天。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公示在规划部门初审后、核发规划许可决定前进行;应当进行专家评审或会审的建设项目,在专家评审或会审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示的方式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和规划网站等。 第二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公示期满,应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

7、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资料的附件。 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应当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规划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审批结果公布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以及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审批结果公布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

8、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九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直接涉及相关权益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应当公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政府网站和宣传手册等。 第三十三条 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由星子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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