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合同法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33970009 上传时间:2020-06-01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合同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精编》合同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精编》合同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精编》合同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精编》合同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合同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合同法(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并不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所称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二)合同主体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三)合同的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四)合同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二、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不同。(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不同。(四)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五)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对于判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六)主

2、合同、从合同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了正确适用合同法,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 平等的原则 合同法

3、第三条。(二) 自愿的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三) 公平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四) 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五)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了贯彻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法律

4、、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要约的失效。(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2、

5、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迟延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四、合同的成立(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不同于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前

6、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

7、类。二、有效合同(一) 有效合同的概念有效合同,又称为生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三)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有不同情况。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无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未成立。(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8、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效力待定合同(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 效力待定合同的适用情形1、限

9、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三) 变更、撤销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和消灭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一)合同条款

10、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后履行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一)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三) 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

12、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合同切实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一、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13、任的行为。保证人应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二)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三)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但不具有补充性。(四)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五)保证责任1、保

14、证责任的范围2、保证责任的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依法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六)保证人的权利1、追偿权。2、抗辩权。二、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二)抵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同时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