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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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www.china-|2003-1-20|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 (1995年12月25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 则,制定本公告。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 (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第二章

2、 一般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 的主要验 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法 和本公告规定。第五条 对于尚未建立会计帐目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在审验以前,提请其建立 必要的会计帐 目。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审验单位予以纠正。被审验单位坚持不改 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二)被

3、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第七条 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 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 果负责。第三章 验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下,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初步评 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

4、作做出合理安排。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范围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等。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注册会计师应按其不同的出资方式,分别采用下列 方法验证:(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 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 议和募股清单。(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 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 格基础上审验

5、。(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 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 验。第十二条 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对投资主体、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重 要事项予以关注。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核, 发现误差,应提请被审验单位调整。如被审验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 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做出相应记录,形成验资工作

6、底稿。第四章 验资报告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 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六条 验资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 程序等;(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 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

7、工作的日期;(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附件。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范围段中应明确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 完整是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公告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是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十八条 在发表验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明确说明截止至验资报告日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 (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数额。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 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 存在异议,且无 法协商一致时,或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 明理由。第二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 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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