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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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目录1总则11.1目标依据11.2适用范围11.3编制原则12编制内容22.1成果构成22.2规划内容要求22.3规划图纸要求93成果格式143.1纸质成果格式143.2电子成果格式164附表18附表4.1 规划指标体系表18附表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20附表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21附表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2附录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24附录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26附录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281总则1.1目

2、标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1.3编制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

3、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2编制内容2.1成果构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2.2规划内容要求2.2.1现状和规划基础全面分析和评价现状生态环境状况、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等重大问题,以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2.2.2规划期限城市总体

4、规划近期期限宜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远期期限原则上为20年,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期限为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2.2.3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市辖区行政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中心城区范围重合的城市可将两个层次规划内容合并。县(市)域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县(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县(市)域行政范围。2.2.4发展战略和目标凝聚全社会发展共识,形成与“两个一百年”目标相衔接的城市发展愿景。(1)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本城市特点,确定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城市性质、城

5、市职能,县(市)域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市)域的整体发展定位。(2)发展目标:围绕战略定位,明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宜居环境建设等规划目标及相应指标体系,做到具体指标可分解、可落实、可评估。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4.1规划指标体系表”。(3)发展规模: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水、土地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预测规划期内设区市市域城乡人口规模及与其匹配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内规划城乡人口、城镇人口、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应细化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心城区内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生态绿

6、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用地统计表具体参照“附表4.2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附表4.3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附表4.4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2.2.5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1)区域协调:衔接落实跨区域协调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环境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重点。(2)空间格局:设区市市域和县(市)域应提出城镇化目标和策略,明确城镇体系结构,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区内各镇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规划布局要点,明确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布局及建设标准。应按照全域规划、

7、陆海统筹要求,协调衔接各类控制线,整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国土开发强度;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确定相应规模、比例以及管控要求;控制生态廊道,厘清山水林田湖与城市关系,延续历史文脉,展现特色风貌,形成全域理想空间格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城镇结构形态控制;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应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以及其他生态、农业空间,并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以及项目负面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宜与生态控制线重合划定。控制线划定可参考“附表4.5控制线要素构成表”。(3)城乡用地布局:确定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镇建设用地可

8、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明确城市、镇开发边界外城乡统筹、村庄建设和线性工程的规划要求。(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功能布局;明确分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研究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明确旧城更新范围、目标和策略。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空间布局可适当简化用地分类表达,提出分区规划指引。2.2.6要素配置和支撑系统统筹全域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对专项规划指导作用。根据城市在区域发展战略中承担的特色职能和自身特色,可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要素配置的规划内容。(1)综合交通:设区市市域应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确定市域综合交通体系,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

9、、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突出城乡一体化要求,深化区内城乡交通线网、各类交通设施与枢纽布局。中心城区应提出路网密度、公交出行比例等城市交通发展指标,统筹城市对外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设施,提出城市交通发展策略;确定客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确定货运枢纽布局及物流系统规划;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的发展目标、场站、廊道布局以及用地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快速路、主次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

10、明确停车分区,停车换乘等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提出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电设施的布局要求。(2)历史文化保护:明确设区市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村落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深化区内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村落及其他历史遗产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中心城区应划定城市紫线,提出管控要求。(3)公共服务设施: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城乡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明确有关量

11、化指标;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明确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服务人口、设施规模,明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提出下层次规划落实其他各级各类公共设施配套的量化指标要求。中心城区应确定公共服务中心体系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4)市政基础设施:设区市市域、县(市)域应进行水资源承载力供需平衡论证,明确水资源配置方案。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明确涉及城市安全、有邻避效应及其他重要的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要求;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深化明确本区内能源、信息、给水、排水、环保环卫、殡葬等市

12、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规划规模,按照城乡全覆盖原则明确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及主要线网布局。中心城区应进一步细化各类市政工程指标体系、设施用地布局及管线布局,划定城市黄线,提出管控要求。根据城市实际,提出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的布局建设要求。(5)绿地与水系:确定绿地系统重要规划指标;确定绿地系统布局和建设要求;划定城市绿线,提出管控要求。提出主要河湖水系布局和岸线管控要求;划定城市蓝线,提出管控要求。(6)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等制定保护目标,确定水、空气、声环境分区及执行标准;明确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的重点和措施。(7)综合防灾:设区市市域应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

13、灾目标;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台风、地震、空袭、地质灾害等)及其设防标准,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城市规划区(县(市)域)、中心城区层面应进一步明确防灾设施用地布局和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划定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以及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8)总体城市设计: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确定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城市设计深化要求;明确高度分区、视觉廊道、公共开放空间、天际线、地标等控制和引导要求。 (9)地下空间: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与目标,划定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区域,提出地下空间规划管控和人防的总体要求。2.2.

14、7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要求应在文本中单独成文。(1)一类强制性内容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城市、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重点绿线:包括城市结构性生态绿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城市公园(原则上为公园面积4公顷以上),重要的滨水绿地(原则上为平均宽度20米以上),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绿地绿线。重点蓝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县级以上河道,小(二)型及以上水库,重要的湖塘(原则上常水位水域面面积4公顷以上),城市重要景观河道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河湖水系蓝线。重点紫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

15、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紫线。(2)二类强制性内容结合城市规模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或者落实主要走向、布局等管控要求,并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界;重点黄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城市交通枢纽场站、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及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高压走廊、城市气源、城市热源、城市通信设施等市、县级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市、县级以上垃圾处理、殡葬等邻避设施,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重点道路红线:中心城区内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道路红线。重点橙线:中心城区内市、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边界。(2)三类强制性内容指一、二类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其他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般性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道路红线、橙线,涉及城市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中的约束性指标等),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在保障总量规模与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具体坐标界线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优化落实。2.2.8行动计划和实施策略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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