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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做出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如下: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9.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10.当业主违反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或者当公共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