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精编生产管理制度大全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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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特种设备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第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

2、单位必须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电梯、起重机械的主管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三)参加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

3、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四)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保单位及其操作人员资质的审查。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总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八条 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应做好严格执行总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

4、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新购特种设备及附件的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总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第十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三)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修理、保养、更

5、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四)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 负责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第三章 相关定义第十一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十二条 起

6、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十三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十四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第十五条 改造是指改

7、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根据检验计划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准备,并会同市、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第十七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

8、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八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二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9、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单位。第二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

10、)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第二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11、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八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管理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

1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公司将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限期进行整改。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附录引用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津质技监局锅2002333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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