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精编库存管理方法大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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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做好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现根据通辽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200354号文件,参照中央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集团公司),各承储地方储备粮的粮食购销企业。第三条,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是通辽市人民政府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粮食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及我市历史上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的具体情况所做的重大决策。原则是无灾不动,如遇灾情时,动用权归市政府,目的是保障各民族农牧民在灾害发生后能够顺利的恢复生产和生活,保一方平安和社会稳定。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储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做到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

2、存安全和在需要时调动方便,保证市政府随时调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粮权归通辽市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收购计划,救灾出库计划凭市政府文件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六条,通辽市粮食局职责:1、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制定和修定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监督检查库存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3、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库存统计,储粮情况统计,全市地方储备粮台帐、专卡、出入库通知单、统计制度和报表的制定。4、负责组织地方储备粮油储藏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第七条,旗县市区粮食局(集团公司)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

3、法的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实施细则。2、负责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监督检查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经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调查处理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3、根据通辽市粮食局文件,开具分库点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4、根据通辽市粮食局的规划和要求,建立地方储备粮台帐,定期向市局上报库存及有关仓储报表。第八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责:1、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库存地方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台帐、仓囤卡管理,采用新的储粮技术,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调动方便。3、准确、及时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4、凭上

4、级主管部门文件和出入库通知,具体组织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和出库。5、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第三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九条,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帐实相符,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囤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囤)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十条,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囤挂牌储存,不得与中央储备粮、商品粮混存。仓(囤)外挂地储粮专卡,标识为“DC”,由市局统一制作。储粮单位调整地储粮专仓、囤时,须经旗县市区粮食局(集团公司)同意并报市局备案。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承储单

5、位要设专人管理,包括专职主任、指定科室的科长、专区区长、专职保管员、检化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保粮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持有本岗位的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台帐要真实反映地储粮数量、质量、价位、收支等情况;地储粮保管帐和专卡,也要真实反映上述情况、并与台帐一致。专卡一式三份,仓囤外挂一份,保管员一份,储粮单位一份。仓囤调整、轮换数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更换新卡,旧卡由储粮单位备案。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一经确定库点,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必须报请市局批准。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划入、轮换收购入库等。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救灾、调出、划

6、出、轮换销售出库等。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手续齐全,及时登记帐目,调整专卡,保证帐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要对粮油数量负责。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进行地储粮出入库时凭市粮食局文件和旗县粮食局出入库通知单。对同品种、同地点等量轮换的,以批准文件为准,可以不开具地方储备粮出入库通知单。第十八条,储粮单位按照市粮食局文件和旗县局通知单要求的数量、质量组织落实出入库。第十九条,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可凭市粮食局明传电报出库,事后旗县区局补开出库通知单。第二十条,接收(收购、划入、调入、轮换收购)、发运(救灾、调出、划出、轮换、销售)地储粮的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期限

7、,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完成情况,以便旗县局(集团公司)市粮食局及时作出、入帐处理。第二十一条,地储粮出库要按照入库时间顺序,先进先出,质量低的先出的原则办理。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地储粮出入库的,储粮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可越级报告。第五章 安全保管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原则上要存放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内。鉴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完好仓容的必须储存仓内,没有仓容或仓容不足坐露天囤的,必须单独划出一个保管区存放。第二十四条,粮食入仓、入囤前必须首先清杂、降水、降温,降温时机应选择在当年12月至下年二月底前。仓房、囤底必须消毒和撒杀虫剂,水份应该控制在14%,防止气温上升后结

8、顶生虫。粮食入库后必须保持仓内卫生,粮面平整,无灰尘,无虫网。第二十五条,承储地储粮油单位必须常年达到“四无粮仓”的标准。第二十六条,储粮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改善机械设备和配备必要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并将地储粮库存数量、质量、价位、仓(囤)位出入库、检质、检温、统计报表、台帐等纳入计算机管理,没有计算机的单位要抓紧配备和进行人员培训。第二十七条,保管期间要采用先进的保粮方法。凡仓房储粮的单位要争取实现“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机械通风,电子检测等科学技术保粮。在条件未具备前,可以采取冬季气温最低时倒仓露天冷冻、清杂后再入库的办法。第二十八条,分管储运科长、保管员都要严格按照粮油

9、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份、害虫等情况,平时坚持一三七检查制度,六、七、八三个月必须每天检查,并做好粮温检测记录和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科长、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主任每半月必须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第二十九条,储粮单位要按时上报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月报等各项报表,由旗县区局汇总后上报市局。第三十条,储粮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汛、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措施和责任制度,确保人身安全、粮油安全及设备安全。第三十一条,储粮单位要制定人员、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值宿、保密等制度,实行分级、分区负

10、责制,将制度和责任落实到人。第三十二条,储粮单位安全四防以查隐患为主,看有无用电、用火等不安全因素。并要经常检查更夫、门卫和值班值宿人员是否漏岗,微机、财会室、业务室有无安全措施,消防井、水泵、水龙带是否齐备、能用等。第三十三条,储粮单位如发生火灾、水灾、盗窃和人身伤亡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旗县局(集团公司)储粮单位要抓紧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第三十四条,各旗县区粮食局(集团公司),每年七、八月份进行一次粮情检查,九、十月份都要进行一次库存清查,年终进行“四无粮库”检查评比活动,并将检查、评比的工作总结上报市粮食局。第六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

11、粮食主管部门和储粮单位要按照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各旗县区粮食局、集团公司要设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各储粮单位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职检化人员,具备相应的粮油检测的条件和能力。第三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玉米一等(新标准)葵花油二级以上的新油(新标准),并符合粮油卫生标准。第三十八条,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要对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测,将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第三十九条,储粮单位每年四月和十月要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认真做好分析报告。对

12、检测为“不宜存”的粮油,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第七章 台帐与统计管理第四十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储粮单位都要统一建立库存实物台帐,必须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直接掌握仓、囤的粮油情况。第四十一条,储粮单位要在每月五日前由储粮单位报送到旗县区局和集团公司,旗县区粮食局(集团公司)在每月十日前报市粮食局。第四十二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对每年十二月底的实物台帐进行一次审检,保证台帐、保管帐、会计帐和统计帐相一致,不一致的必须查明原因。第八章 轮换管理第四十三条,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按国家规定东北地区玉米储存期为12年,食用油脂储存期为2年。各储粮单位每年4月和10月必须进行两次粮油质量的

13、全面测定,发现有问题的粮油和未满储存期限而不宜存的粮油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轮换。第四十四条,储粮单位对到期正常轮换的粮油,必须在每年十月份提出轮换计划,经批准后,允许提前三个月销售,并在报表中反映。第四十五条,批准轮换的粮油销售时必须按照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顺价销售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 损耗与损失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和储粮单位要及时、准确的上报地方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与损失数量。第四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耗用样品,以及搬倒过程中零星散落等到所发生的损耗。水份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份降低引

14、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的减量。水份减量=入库重量杂质减量按实际整理数量计算,但一般为小于或等于1%,大于1%为非正常损耗。运输损耗铁路运输1001公里以上散装粮为0.34%,包装粮为0.30%,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站台车板交货不计算运输损耗。保管自然损耗和水份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在粮油出清后,根据粮油出入库验货,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对所发生的正常损耗,必须用下拨的地储粮费用购入新粮补齐库存。非正常损耗由企业自负。第四十八条,地方储备粮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水、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要在24小时内上报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并查明原因。为了避免自然灾

15、害造成损失,地方储备粮都必须投财产保险,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保险公司。第十章 离任交接第四十九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储粮单位的分管领导、粮库主任、分管科长、统计员、保管员离任时,要对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和帐、表、卡进行交接。交接时必须三口帐一致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第五十条,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交接主要包括地方储备粮的有关文件档案、台帐、报表及有关情况。储粮单位交接主要是地储粮台帐、报表、文件、仓囤卡和实物。实物交接按要求帐、卡、表和库存实物数量、质量、品种、价位、储存年限及地点逐项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旗县区局(集团公司)离任交接由市局主持监督进行,储粮单位主任离任交接由旗县区局(集团公司)主持监督进行,储粮单位内部交接由主任监督进行。离任交接结束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第五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档案包括台帐,各种报表、保管帐、专卡、检质、检温记录、粮情检测记录、上级有关文件、出入库通知单、本单位地储粮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它涉及地储粮的有关文件材料。第五十三条,上述有关档案文件,平时由主管人保管,年终结束后交本单位档案员或指定专门人员单独立卷保管,并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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