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投资金融--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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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金融-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定义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衍生金融工具: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其特征:1、该合同的价值随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变动;2、取得该合同不须进行初始净投资,或相对很少;3、在未来某一日结算。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主体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主体的金融负债或权益的合同。衍生金融工具: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如果该变量是非金融变量,则该变量不应是合同某一方特有的,有时称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2)、不要求

2、初始净投资,或要求初始净投资小于预期对市场因素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进行结算不涉及事项1、 金融资产转移;2、套期保值业务;3、 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4、 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5、 其他项目(租赁、保险合同、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1)、子公司、联营、合营中的权益;2)、租赁;3)、主体发行的权益工具;4)、雇员福利计划中的雇主权利和义务;5)、保险合同;6)、企业合并;7)、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中的金融工具;8)、不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确认条件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部

3、分金融工具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确认,如债券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2、除贷款承诺、担保在合同实际签订时在表外确认以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当且仅当主体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主体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计量金融资产类1、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2、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交易成本);3、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交易成本);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交易成本);1、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 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2、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 收金额入账;3、应收保费应按当期 应收金额入账;4、应收分保款 应

4、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5、应收信托手 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6、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7、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8、买入返 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9、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10、贷款按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1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主体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还应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获得或发行的交易费用。金融负债类1、交易

5、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2、其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交易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计提减值准备3、贷款和应收款项:摊余成本,计提减值准备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权益,计提减值准备5、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金融资产主体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工具),并且不得扣减可能因出售或其他处置而发生的任何交易费用。但下列金融资产除外:1、应当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应收账款;2

6、、应当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并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金融负债1、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2、其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主体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所有的金融负债,以下情况除外: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这种负债(包括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除了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无标价权益工具挂钩并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无标价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这种衍生负债应按成本计量。2、

7、金融资产转让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者继续使用涉入法进行核算时形成的金融负债。资产减值1、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包括: (1)持有至到期投资; (2)贷款和应收款项; (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可收回金额计算)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且经其交割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现值之间

8、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该类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1、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 委托贷款,下 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 准备;2、期末金融企业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 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 保费等,但不 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4、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摊

9、余成本计量的资产1、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发生了减值损失,那么减值损失的金额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与其初始实际利率(即在初始确认时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之间的差额计量。发生的减值损失应直接减少或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金额应计入损益。2、如果在后续期间内,减值损失的金额减少,并且此减少客观上与确认减值以后发生的事项(比如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提高)有关,则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直接转回或通过调整备抵账户的方式转回。在减值转回日,转回不应使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其未确认减值情况

10、下的摊余成本。转回的金额应当计入损益。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因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无标价工具已经发生了减值损失,或者与该工具挂钩且必须以交付该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损失,那么,减值损失的金额应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以类似金融资产当前市场回报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这种减值损失不应转回。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1、如果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减少已直接计入权益,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了减值,那么,即使该资产尚未终止确认,也应将已直接计入权益的累计损失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损益。2、从权益中转出计入损益的累计损失金额

11、应为该金融资产的购买成本(减去偿还的本金和摊销额)和当前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以前计入损益的该金融资产的所有减值损失。3、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4、如果在后续期间内,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列报和披露注:1、财政部2005年8月25日印发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规定(试行)的通知财会(2005)14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2、本比较以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12、2001)49号为基础。二、会计科目1211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债券投资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的利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 二、按期计提贷款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存入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应纳入表外核算。贷款成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银行将已入账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应按所转应收利息余额,借记“利息

13、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二)本金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以及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客户贷款”、“垫款”等科目。三、按期计提存放同业资金应收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

14、“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按期计提同业拆出资金应收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

15、以下原则处理:(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拆入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二)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拆入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拆出资金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拆放同业”科目。五、按期计提买入返售资产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六、按期计提债券投资利息时,按计提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七、本科目应按贷款和垫款种类、拆出资金单位、买入返售资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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