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关于共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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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为加快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签订本协议。一、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优化出口结构,扩大服务产品出口,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为:“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设10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动10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育1000家取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全方位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不断提升服

2、务价值,实现2010年服务外包出口额在2005年基础上翻两番。信息产业部、科技部鼓励并大力支持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实施。信息产业部致力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建设,推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联合,并与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扩大服务产品出口,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拟定旨在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二)选定一批具有服务外包发展基础和增长潜力的中心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以下简称基地城市),在宏观政策、规

3、划设计、人才培训、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与所在地政府的合作,将之建设成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三)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地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联合,积极倡导和加强行业自律。(四)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对基地城市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进行的服务外包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提供政策性贷款,及信用保险和相关担保服务。(五)在商务领域人才培训资金中,安排服务外包公共培训专项资金,实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有效解决服务外包产业人才短缺和大学生就业问题。(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国际竞争力,对

4、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行业国际认证给予奖励,对其国际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七)创建并不断完善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八)对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并指导基地城市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九)有针对性地开展积极有效的投资促进活动等,吸引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十)制定服务外包统计规范、统计标准,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渠道。三、北京市人才储备丰富,城市信息化基础较好,已有一批从事承接各类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备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基本条件,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

5、部同意认定北京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四、北京市已将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扩大高端服务产品出口纳入“十一五”规划,并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即:到2010年,吸纳5万大学生就业,拥有超过20万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吸引500家海内外公司在北京市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其中150家取得CMMI3/CMM3以上认证,30家取得CMMI5/CMM5认证;培育1-2家万人企业,30-50家千人企业;培训5万服务外包所需的实用人才,新增10万服务外包就业岗位。五、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服务外包联席会议制度,制订产业规划、发展目标,实施如下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 安排地方

6、配套资金北京市各级政府将从地方财政中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与商务部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的资金,不低于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的两倍。(二) 培养和吸引服务外包人才1、大力推进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套资金用于培训服务外包实用人才,重点培训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根据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在商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执行,并为实施培训项目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作。2、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当地高等院校设立适合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创造条件承接服务外包

7、培训项目,加强与服务外包企业的合作,建设为服务外包企业培养人才的教育基地。3、将大学生就业工程与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目标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参加服务外包培训项目,参与服务外包企业假期实习和勤工俭学项目。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项目所支付的15%的培训费用,经认定通过考核后被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的,由地方政府返还。4、重点培养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后台、专业服务、生物医药研发、物流等领域的服务外包人才。5、鼓励、吸引各类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高级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拓展北京市

8、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功能,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充分利用和提升现有公共实训基地培养服务外包企业急需的实用技能型和创业型人才;加大对服务外包领域急需的新职业开发,每年推出若干个服务外包领域的职业培训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国际认证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商务部专项资金两倍金额的配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取得国际认证或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维护和进一步完善已经取得的国际认证。(四)积极参与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1、参与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

9、服务平台的建设。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为国家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配合国家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宣传活动。3、组织服务外包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开展网络招聘活动。4、建立北京服务外包信息网站,作为国家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用中文及一种以上的外语,宣传介绍基地城市的发展现状及基地内的企业。(五)基础设施及产业环境建设1、利用已形成集聚效应并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的专业园区,建设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后台、商务服务、生物医药研发、物流等专业服务外包产业基地,进一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和产业环境,形成示范效应。2、加强基地示范区电力系统、网络系统的改造和国际数据出口的建设,提供双备份网

10、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保护已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现有服务外包企业品牌。4、提供服务外包企业高质量的电信基础服务。鼓励主要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互联网应用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帮助服务外包企业选择适合自身业务的互联网服务种类。5、完善政府采购规定,将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外包的政府事务性业务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和规定,外包给符合条件的服务

11、外包企业(优先考虑当地企业),以促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六)积极有效开展投资促进活动1、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科技部的指导下,积极有序开展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工作。2、鼓励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参与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部门指导下的国家服务外包品牌建设。3、以美国、欧洲、日本、香港、韩国为主要目标市场开展城市营销活动。4、举办服务外包国际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论坛、展览。5、利用现有海外资源,发挥海外留学生的积极性,建立境外接包网络,增强企业境外接包能力。(七)着力改善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1、积极推动出台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2、加大对软件盗版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2、。3、充分发挥当地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倡导当地企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保守客户商业机密,遵守国际上的信息保密规则。4、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应注意查明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因发包企业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八)完善和提高政府服务水平1、协调海关部门,力争在服务外包企业集中的地区(如示范区内),建立公共的保税测试中心、保税实验室或企业内部的保税测试车间。2、依法便利外籍人士办理来北京工作的手续,简化外籍人士办理长期就业签证的手续。3、允许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身业务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当地政府安排适当延长公交车的通勤时间,以解决服务外包

13、企业员工上下班的交通问题。(九)提供融资便利1、支持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2、推动市、区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的担保。(十)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按照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要求,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掌握并提供基地城市服务外包的规模、结构、企业经营状况、就业情况等信息。(十一)针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特点,抓紧研究相关地方性鼓励政策和措施。六、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将加强对基地城市实施“千百十工程”的指导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地方承诺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等。七、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将定期对共建效果进行评估,如共建未取得明显效果,共建目标实现无望,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有权提前终止共建。八、共建期限为5年,共建期满后,经各方同意,可以继续延长。也可以在共建期内提前结束。九、本协议于2006年12月25日在杭州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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