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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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说明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闷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说 明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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