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酒店客人延迟退房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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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延迟退房处理制度1 酒店客人退房时间规定为中午12:00之前;2 延迟退房时间以超过1.5小时(即13:00)开始计,通常延迟退房时间至晚上6时前应加收半晚房租,延至晚上6时后退房应加收全晚房租。3 如客人因故要求延迟退房时间又要求免收租,可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和具体退房时间给予考虑。延迟退房时间免收日租需经大堂副经理或前台主管以上人员同意并在“接待处通告书”上签字认可。4 以下客人应予优先考虑给予减免房租:(1) 重要客人(VIP);(2) 酒店常客;(3) 公司协议价客人;(4) 由酒店行政人员介绍的客人;5 客人需延迟退房时间,一律由接待处发出“接待通知书”(房租更改单),第一联由接待处存档,第二联即送前台收银处,第三联送前厅部办公室,以便该部及时掌握客人退房情况以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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