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借据暨约定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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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据暨约定书立借据暨约定书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兹签立本据向台湾土地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总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贵公司)借款新台币元整,作为之用,并邀同承还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负连带责任保证依后附约定条款履行:壹、一般条款一、 本借款由贵公司按特别条款第条方式拨付,或由贵公司签发无款人抬头划线支票交付无款人或划入借款人指定之存款账户,即作为收到借款,不另立收据。二、 本借款之期限定为年个月,自民国年月日起止,借款自拨付后三、 本借款之利率及违约金除特别条款另有订定外约定如左:(一) 利息订为年利率,即按贵公司订约时基本放款利率加(减)年利率计算,每月日付息一次。(二)前项基本

2、放款利率自拨付第一笔款项后,得由贵公司按资金状况机动公告调整。四、 无款人因名称、组织、章程内容、印鉴、代表人、代表人权限范围或其它足以影响贵公司权益变更情事发生时,当即以书面将变更情事通知贵公司,并办妥变更或注销留存印鉴之手续,于未为前项通知及变更或注销留存印鉴手续,与贵公司所为之交易,借款人均愿负其责任,如因而造成贵公司损害,并负赔赔偿责任。五、 借款人或保证人之住所如有变更,当即以书面通知贵公司,如未为通知贵公司将有关文书于向契约所载或借款人、保证人最后通知责公司之住所发出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六、 借款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贵公司得随时减少对借款人之授信额度或缩短借款期限或视为

3、借款全部到期,但贵公司以第六款至第九款之事由请求实时清偿,应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依约履行、复资金用途之全部或一部、提供足额抵押物或撤销执行程序,借款人未于期限内办理者,其所负债务于通知期间经过即为全部到期且应实时清偿,其有保证人或担保物提供人者,并应分别通知之;(一) 任何一宗债务不依约清偿本金时。(二) 依破产法声请解、声请宣告破产、声请公司重整、经票据交换所通知拒绝往、停止营业、清理偿务时。(三) 依约定原负有提供担保之义务而不提供时。(四) 因死亡而其继承人声明为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五) 因刑事而受没收主要财产之宣告时。(六) 任何一宗债务不依约付息时。(七) 担保物被查封或担保物灭失

4、、价值减少或不敷担保倩权时。(八) 所负债务,其实际资金用途与核定用途不待时。(九) 受强制执行或假扣押、假处分或其它保全处分,致有不能偿还倩务之虞者。七、 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意寄存贵公司之各种款项及对贵公司之一切债权,贵公司得以到期(或视为到期)之债权与之抵销。但法令禁止抵销或依约定贵公司就特定债权不得行使抵销权者,不在此限。八、 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对贵公司负担数宗债务时,如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得由清 偿人指定其应抵充之债务,清偿人不为指定者,则依左列规定,其应抵充之债务:(一) 债务已届清偿期者尽先抵充。(二) 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萌者,以债务担保最少者,尽先抵

5、充,担保相等者,以清偿人因清而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三) 获益及青偿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四) 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清偿抵充债务时,应就各宗债务之费用、利息、迟延利息、本金及违约金一并为之。九、 借款人愿随时接受贵公司对借款途之监督、业务财务之稽核、担保物之检查、监管及有关帐簿、报表(包括关系企业之综合财务表)、单据、文件之查阅,贵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要求借款送交贵公司之财务报表或其它文件有虚伪不实之处,一经贵公司通知即视为违约,但贵公司并无监督、稽核、检查、监管及查阅之义务。贵公司认为借款人之财务结构应行改善时,得限制借款人以现金分配盈余及

6、要求借款人增资,或为其它改善财务结构之行为,借款人当即照办。借款人随时接受银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征信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征信中心)查阅有关之帐簿、报表及单据文件,如联合征信中认必要时,并得要求借款人按期填送此等征信数据或提供经其认可会计师签证之会计财务报表,及洽请该签证会计师提供工作底稿,但联合征信中心并无查阅之义务。十、 借款人对贵公司所负之债务,其债权凭证如有遗失、灭失或毁损等情事,借款人及保证人愿依贵公司通知再立债务凭证提供贵公司收执,或依据贵公司帐簿、传票、计算机制作之单据、债权凭证、往来文件之影印、缩影本等所载金额履行债务。十一、 本借款担保物(详附清单)抵押权或质权之设定,与投保火除等

7、,愿依照设定担保物权契约之约定条款履行。十二、 凡持有贵公司发给借款人之担保物收据或保证或借款人印鉴,前往贵公司请求返还或更换担保物及其它有关文件者,视为借款人之交理人,贵公司得准予退还或更换之。十三、 连带保证人依本契约所保证之债务,如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人当立即负责如数偿清,并同意左列约定事项:(一) 贵公司无须先就担保物受偿,得径向连带保证人求偿。(二) 如贵公司抛弃担保物权之全部或一部,或同意更换担保物或允许借款人延期清偿或分期,清偿时,其经征得连带保证人书面同意者,连带保证人仍负全部债务之保证责任。但工商贷款契约业由连带保证人于定时以书面承诺贵公充许借款人延期清偿或分期清偿无须再得连带保证人同意者,仍负全部债务清偿之责任。(三) 连带保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后,依法请求贵公司移转担保物权时,兹同意以清偿时担保物之现状为之,不因担保物有瑕疵或欠缺而异议。十四、 借款人及保证人对贵公司所负之债务,合意以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十五、 本契约未尽事宜,得由订约人全体另行议定,并愿依照相关金融法规及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可算贵公司查阅之贵公司暨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信托投资商业同业公会所订规章办理之。贰、特别条款 (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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