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出租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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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租赁合同出租人:天津金丰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人: 目 录第 一 章承 租 单 元2第 二 章租 期4第 三 章租 金4第 四 章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5第 五 章押 金7第 六 章承 租 单 元 用 途8第 七 章 装 修 或 改 建9第 八 章维 护 与 修 理11第 九 章损 坏14第 十 章续 约15第 十一 章法 律 费 用15第 十二 章赔 偿16第 十三 章甲 方 责 任 及 保 证 条 款16第 十四 章乙 方 责 任 及 保 证 条 款19第 十五 章交 还22第 十六 章免 除 责 任23第 十七 章违 约 责 任24第 十八 章终 止 租 约24第

2、十九 章通 知25第 二十 章诉 讼26第 二十一 章其 他 规 定26附件一:租 赁 详 情附件二:承 租 楼 层 及 单 元 平 面 图附件三:承租单元交接单出租人: 天津金丰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 通讯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金民 联系电话:022-28370056 传真:022-28373788 邮政编码: 300074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

3、方承租鑫银大厦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签订本租赁合同(下简称“本合同”)。详细内容如下:第 一 章承 租 单 元1.1 本合同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并包括装修期;“租赁期间”指包含“承租期”与“免租期”的期间;“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或使用人单独使用而为全体产权人或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顶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

4、等;楼宇自控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变配电系统、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化粪池、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邮政信箱 、雨落管、市政排水设施等。“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的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规定;“装修守则”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或装饰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则;“使用人”指乙方,及其职员和雇员、代理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等人士。“紧急情况”仅限于火

5、灾、水灾、抢劫、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及状况。“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时不可预见的,且其发生或后果是各方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敌对状态(无论宣战与否)、暴乱、爆炸、火灾、水灾、地震、台风、其它自然灾害、任何政府的政令、不作为或管制或对任何政府要求的遵守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1.2 甲方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单元。乙方除了须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外,也必须遵守大厦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装修守则。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将该大厦物业管理规定和装修守则内容向乙方出示并征得乙方同意。1.3 尽管承租单元已出租给乙方,甲方及/或大厦的其他租户及用户有权

6、使用和运用设置于承租单元内的公共设施(如电缆、水管、空调系统、排气管、防火装置等)。1.4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物业管理规定、装修守则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第 二 章租 期2.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甲方已就承租单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2004室【房地证 津 字第 10311017242号 】。 2005室【房地证 津 字第 10311017296号 】。 2.2 乙方将享有免租期(若有),免租期间载于附件一。于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交房屋租金,但须缴交

7、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费和电话费)等其它费用。乙方因装修承租单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监理费、总包费、备案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免租期内,乙方除免缴租金外,应履行和遵守本合同及物业管理规定和装修守则内的一切义务和规定。2.3 甲方应至晚于2011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承租单元。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承租单元不能如期交付乙方,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甲方不承担延期交付承租单元的责任。如遇此情况,甲、乙双方将另行商议承租单元的起租日。第 三 章租 金3.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承租期内,乙

8、方须于每月 1日之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租金,且不得作出任何扣除。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乙方应于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甲方应于每月 1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租金的有效发票。此外,乙方须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预付1个月的租金。上述乙方预缴的租金将作为缴付免租期结束后的首期租金,但甲方须在乙方预缴之前向乙方提供该首期租金的正式有效发票。3.2 租金并不包括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电费及电话费等其它费用。3.3 乙方须按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租金,并将款项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或以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若甲方要求变更租金支付方式的,应事先得到乙方同意。3.4 若非因本合同规定或法定的乙方可免责的原因,

9、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三日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五(0.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日为止。除此之外,乙方还需全面赔偿甲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乙方追讨租金的一切支出及费用。第 四 章管 理 费 及 其 他 费 用4.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如甲方自行管理,则管理机构应指甲方。4.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承租期及免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1 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管理费,且不得作出任何扣除。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乙方应于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管理费。甲方及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

10、应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管理费的有效发票。此外,乙方须在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预付 1个月的管理费,但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须在乙方预缴之前向乙方提供该首期管理费的正式有效发票。4.3 管理费的支付办法与本合同第三章第3.3条款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相同。管理费以人民币计算,其他付款方式将延后由管理机构通知。4.4 管理费包括鑫银大厦公共区域及设施管理费以及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服务的费用:正常办公时间内的能源费用,园艺、保安服务、清洁、灭虫,公共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及更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管理机构酬金及其它为管理大厦的支出。4.5在承租期内及免租期内,

11、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的变动而调整管理费,但应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就变更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但年度内调整幅度未超过8%,且调整后乙方应付管理费的金额标准不得未高于大厦内与本合同近似租赁面积之所有承租方的平均管理费金额水平的,乙方应予接受。 4.6在承租期及免租期内,如乙方同时租用甲方提供的电话线路及电讯服务,应按有关规则使用该服务,并负责和自行支付押金、开通费、线路保养费和所有从上述电话线路及电讯服务所产生的电话、电讯费用及月租费等(含市内、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及传真),但若乙方是购买电话线路,乙方除须支付上述费用(不包括押

12、金)外,还须支付额外的初装费。4.7在承租期及免租期内,乙方每月应按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发出的收费通知单向管理机构支付电费、水费等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该收费通知单须详细列明须由乙方承担的有关费用的收费依据及计算公式且须附有载明大厦所有用户须分摊的有关费用总额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政府部门、公用事业机构及/或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的复印件,并在乙方提出要求时出示前述发票的原件,否则,乙方无义务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如承租单元未有设置电表和其他计量表,则乙方应与大厦的其他用户按各自单元的建筑面积分摊有关费用,具体数额由管理机构计算后书面通知乙方。4.8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

13、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逾期三日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五(0.05%)向管理机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日为止。同时管理机构有权在非因甲方及/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乙方逾期15天后停止其对所承租单元的使用,因此所引起之损失与甲方和管理机构无关。除此之外,当且仅当管理机构通过下述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的追讨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的请求获得支持的情况下,乙方需全面赔偿管理机构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乙方追讨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的直接支出及费用。第 五 章押 金5.1在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

14、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甲方收到乙方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5.2如乙方在整个承租期及免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且缴清一切应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则甲方须将乙方所支付的押金,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于承租期结束或本合同按规定提前终止后的三十日内退还给乙方。5.3在承租期及/或免租期内,若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或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物业管理规定或装修守则,或因乙方的过失而对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或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所蒙受的损失的赔偿,以满足乙方的上述付款及其他责任;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补足押金,乙方则须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7天内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的押金;如乙方未能在上述限期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承租单元,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蒙受的一切损失。5.4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押金抵销租金、管理费或乙方需支付的其他款项。第 六 章承 租 单 元 用 途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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