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治理)小金库治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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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金库治理手册第一篇:小金库的治理与防范 共5章- 1 -第一章 概念- 1 -第二章小金库治理政策解读- 2 -第三章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 7 -第四章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 19 -第五章小金库检查技术方法- 22 -第二篇:小金库相关法律制度 共7章- 27 -第六章部门预算管理- 27 -第七章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33 -第八章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36 -第十章财政预算公务卡管理- 46 -第十一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48 -第十二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50 -第三篇:小金库治理经验总结与案例 共2章- 58 -第十三章小金库治理经验总结和探讨- 58 -

2、第十四章小金库典型案例- 61 -第一篇:小金库的治理与防范共5章小金库的危害1.会计信息失真。2.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4.流失国有资产。5.产生腐败、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党和国家。提纲 三大内容一、小金库的定义、资金来源二、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存放形态三、小金库的使用方向、基本特点、发展态势具体内容第一章 概念一、小金库的定义和资金来源(一)定义20世纪70年代,小钱柜1986年,小金库1995年,国办文件:违规侵占、截留收入,未入账或未入预算,私自存放的资金。2009年中纪委:违规,应列未列账的各项资金资产。判断标准:是否列入单位依法建立的账簿。区分:

3、小金库与非小金库的其他违规行为。(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13种1.财政拨款2.政府性基金收入3.专项收入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罚没收入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8.资产处置收入9.资产出租收入10.经营收入11.利息收入12.捐赠收入1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二、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及存放形态(一)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8种1.违规收费、罚款、摊派收入。2.资产处置、出租收入。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4.经营收入未列账。5.虚列支出。6.以假发票骗取资金。7.上下级单位相互转移资金。8.其他形式。(二)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5类1.现金:收入不入账、虚

4、列支出、商业回扣等。2.银行存款:另开账号、个人账号、转入关联部门账号等。3.有价证券4.固定资产:历史原因形成的账外财产等。5.关联方的股权和债权三、小金库的使用方向、基本特点、发展态势(一)小金库的使用方向 6种1.弥补经费2.购建资产3.发奖金、津贴、补贴、福利。4.接待宴请、公款旅游。5.礼品礼金6.私分。(二)小金库的基本特点3个1.资金来源是公用的。2.形成方法隐蔽。3.使用性质违法。(三)小金库的发展态势1.多发高发。2.高发区相对集中,易发区下移。集中于少数权力部门、金融机构、垄断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3.来源更加繁杂,方式更加隐蔽。4.小金库性质认定出现一些模

5、糊地带。第二章小金库治理政策解读提纲:本章八大内容一、小金库治理相关规定 8二、小金库认定政策解读 3三、小金库处理政策解读 3四、小金库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12五、自查自纠政策解读 2 六、小金库案件移送政策 4七、小金库举报奖励政策 4八、关于金融机构协作配合问题 3具体内容一、小金库治理相关规定 8项文件1.1995年国办转发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2.2001年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3.2004年国务院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2009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

6、见,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5.2010年,中纪委发布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另出台金融业和保险业治理文件。6.2011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7.最高法、最高检制订了本系统各自的规定。8.刑法未直接规定小金库的处罚,在触犯税收或私分国有资产罪时处罚。二、小金库认定政策解读 3小金库认定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认定唯一标准:资金资产

7、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一)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1.设账的依据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不允许不设账。2.包含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各账之间不得相互替代。3.不得账外设账。4.账簿要真实完整。(二)账簿“符合规定”的理解1.单位可以设置各类账,但总账是唯一的,且要能全面反映单位账务情况。2.会计报表必须是依据总账分析编制的。(三)小金库认定的特殊情况1.在符合规定的账簿中列示的违规行为,不算小金库行为。2.对专项资金以专项管理名义另行设账,不在单位总账和报表上纪录的,是小金库行为。3.单位下属非独立核算的资金,应并入单位总账和报表纪录,否则,认定为小金库。如内部食堂、招待

8、所等。三、小金库处理政策解读 3(一)处理原则1.依法处理、宽严相济。2.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原则。3.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原则。(二)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惩处方式1.处理责令改正、调账、收缴、限期退还侵占资产、追回有关资金、暂停拨款、销毁非法票据或撤销非法账户等。7种2.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吊销证照、撤销登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等。3.党纪政纪处分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4.组织处理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可合并使用。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设立小金库的专门处理规定

9、 2个1.2009年,中纪委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全文15条。四、小金库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121.会计法2.税收征管法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行政处罚法5.公务员法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条件的规定8.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0.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11.设立“小

10、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五、自查自纠政策解读 4点(一)自查自纠注意事项1.自查面必须达到100%。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2.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自查报告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3.单位对下属单位或对内部的检查,属自查。4.对已查处问题的政策规定。已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在实施办法下发前,查处的资金资产已全部列入账簿,可以不再填列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应在报告中说明。5.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政策问题。自查出的账外资金,列入账簿。自查出的账外资产,列入账簿。应上缴财政的,要

11、上缴财政。应补交税的,要补交税。(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1.鼓励自查,自查查出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及时纠正的,对单位及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2.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检查,视同自查。3.被查出小金库的,除进行相应财务、税务处理外,对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罚处分。4.在专项治理中,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5.在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意见下发后,再设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从

12、严处理。(三)自查从宽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被查从严的情形。1.在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强迫、唆使他人违法的。3.串供、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5.包庇同案人员、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

13、、证人或其他人员的。6.妨碍、干扰组织审查的。7.其他从重情节的。六、小金库案件移送政策 5(一)移送的法规文件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53号)3.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第42号)(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移送1.涉及党纪的,按党章及相关规定执行。2.涉及政纪的,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有权对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免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三)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移送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向检察院移送,其他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职务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少征不征税导致国家损失的、低价出让国有资产造成缺失的。(四)不移送的法律责任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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