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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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真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道真自治县财政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结算中心预算执行、会计结算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事项。第三条自治县会计结算中心,是我县纳入统管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管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我县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独立设账的临时机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第四条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单位的会计业务和财务事项实行单一账户集

2、中支付、统一结算的管理制度;并由会计结算中心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统一会计结算的基础上分别按不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第五条县会计结算中心的一般会计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人员的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会计结算中心的工资管理,支出报销审核及管理,会计凭证制作,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均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第二章会计结算中心职责 第七条会计结算中心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督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

3、支活动,维护财经纪律。(二)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度,统一办理纳入中心管理单位的资金结算等经济业务事项,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三)认真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结算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各有关单位的财务状况。(四)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按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等财务会计信息。(五)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重大财务事项。(六) 认真执行国家工资政策,配合财政部门及各单位做好工资管理工作。(七)集中管理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八)对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管单位管理和使

4、用的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账实检查,配合各单位搞好财产物资管理工作。(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计集中核算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会计结算中心本着规范运作,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优势,设立如下工作岗位及职责。一、总会计:(一)依照国家预算法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掌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情况,控制各统管单位的收支指标,监督统管单位的综合预算收支。(二)负责登记所管单位的总账,即分单位登记收入、拨款、支出、往来款项总账。(三)具体组织统管会计、资金会计做好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和其他各项会计基础工作,指导和培训各统管会计的业务。(四) 审核资金会计报送的收、支原

5、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否合规、合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传递给统管会计。(五)负责审核统管会计编制的单位会计报表,并将审核无误的会计报表报财政部门和统管单位。(六)负责审核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并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二、统管会计:(一)负责依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帮助指导单位财务经办员编制部门单位综合预算用款计划,办理分管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实施会计监督。(二)依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复核总会计审核的原始凭证,按期与资金会计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存结算和核对。(三)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规范地做好统管单位的总分类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6、(四)负责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装订成册、归档,并妥善保管。三、资金会计:(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检查、督促统管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缴与支付工作。(二)负责在单位存款余额内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业务。(三)负责审核收支原始凭证,并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四)定期与总会计、统管会计核对有关账项,做好会计凭证的交接工作。四、单位财务经办员:(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单位负责人开展单位财务监督检查,与统管会计共同做好本单位综合预算的编制工作。(二)负责向结算中心申报本单位的用款计划,以

7、及办理单位预算内外收入的缴交和票据缴、销工作。(三)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备用金管理的规定,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审查、归集原始凭证,把好凭证的报销关 ,按期办理凭证交接手续。(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审批,并按月向结算中心提交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资名册。第九条会计结算中心工作流程、运行方式:(一)会计结算中心对纳入中心管理的单位核定备用金,用于各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备用金额度,应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调整。(二)单位备用金采取银行通兑信用卡管理方式,由结算中心分单位在商业银行办理通兑信用卡,交由单位财务经办员负责专管,并对备用金卡的安全负责。该卡

8、只能支取现金,不能存入现金,单位备用金支用后,结算中心根据其核销支出数额补足备用金额度并划拨到信用卡上。(三)单位财务经办员持支出报销单据和备用金收支月报表,向统管会计办理结报手续。(四) 统管会计收到单位备用金收支月报和原始凭证后,要审核每一份报账单的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审核无误后,以现金支付通知单或转账支付通知单,通知资金会计办理现金报销或转账手续。统管会计在办理支出事项时要确保其资金都有可支付的银行存款和预算指标,出现存款红字或超指标现象时,应通知单位暂停报销,待落实存款和指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五)总会计、统管会计、资金会计三者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

9、,共同完成会计事务的集中统一结算工作,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全面监控。第四章支出报销审核程序第十条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核,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报销制度,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由各单位负责支出审批;中心按照有效签批意见受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报销凭证。第十一条经费支出的报销程序(一)经常性支出: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名,经单位审批人员签署意见后,交本单位财务经办员办理支出报销手续。小额现金支出从备用金中支付,大额支出由财务经办员到会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结算中心一般不直接支付现金。(二)工资性支出,纳入统一结算单位的所有人员工资仍实

10、行财政统管、银行代发的管理办法;由单位财务经办员在每月日前统一编制工资发放清册,报送县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审定后,由财政统一将工资发放到银行的个人账户,并将审定后的工资名册交结算中心统管会计据以记账。(三)专项支出,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各单位落实好项目审批、资金来源,按本单位支出报销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经办员直接向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四)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经有关职能部门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不论是自筹基建,还是财政拨款基建项目,均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五)事业单位专项基金支出,按照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准确计提各项基金,单位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报销时必须本着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11、原则,在不透支前提下由财务经办员按支出报销审核有关规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六) 各单位所有支出,不论采用现金支付,还是转账结算均按照本单位财务报销制度,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单位支出报销审核人签署意见后,由财务经办员送交会计结算中心结算。事先有约定付款方式的(如委托付款的水费、电费、邮电费等)可以在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第十二条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的内容(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完整;(二)支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三)设备购置的支出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控购商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四) 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超出现金支付报销范围的必须采用转账结算支付。第五章

12、结算中心财务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结算中心对单位支出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项目办理支出,确保单位财务支出有序运行。第十四条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原单位的会计凭证审核、报销、资金结算支付、账簿凭证及报表编制等一系列财务会计工作均由“中心”负责;原单位的有关支出报销业务由财务经办员负责与会计结算中心联系办理,财务审批制度、程序均由原单位负责,并对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会计结算中心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同时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建立分单位明细核

13、算制度,实行分户管理,并对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所产生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保密承担责任。各有关部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签章后,方为有效。第十六条主管部门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后,其下属单位的经费由结算中心负责转拨。结算中心将根据主管部门报送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及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拨经费,经财政审核同意后由会计结算中心直接下拨给用款单位。因特殊需要临时增加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为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向结算中心提交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第十七条会计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主要对资金来源的管理、银行存款

14、的管理、现金的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往来款项的资金管理。(一)会计结算中心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财政的专项资金拨款。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每月用款计划,按预算科目、资金性质分别向财政部门申拨经费,收到财政部门各项拨款后,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二)会计结算中心的银行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的各项业务;除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外,一切支出结算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手续。(三)会计结算中心的现金管理主要是对各单位财务经办员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额度依据各单位天内的小额

15、现金支付金额确定,通过单位申请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准。(四) 会计结算中心的专项资金管理遵照专款专用原则凭有关专款文件资料办理,对无资金来源的专项支出,中心有权拒绝办理。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结算中心予以拨款。(五)往来款项的管理,会计结算中心要对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分清资金来源、及时核对、结算;实行严格控制,及时清理。一切公款不得用于个人借支(预支差旅费除外),各单位财务经办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应予拒绝。第十八条会计结算中对资金管理的要求(一)坚持按预算支出指标、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申请拨款办理支出的结算报销业务。(二)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三)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经办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备用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四)充分利用现代化会计结算工具,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监督资金活动。第六章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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