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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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型基建管理办法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2.2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 2.3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 2.4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 2.5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3. 职责: 3.1行政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维修的管理,包括对各类基建项目做现场勘测,制订项目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事宜,参与基建

2、工程验收工作; 3.2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和基建工程的验收; 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3.5公共基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3.5.1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厂区内公共建筑物的义务。因使用人员使用不当导致门、水管等建筑物的损坏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公司公共资产不报告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5.2员工发现厂区需维修的事情,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进行处理。 3.5.3行政部应每年对厂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系

3、统、暖通系统等进行一次清理维护。4. 小型基建申报流程: 4.1 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员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 报行政部主管、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 4.2 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递交行政部实施。 4.3 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然后补办审批手续。5. 审核权限: 5.1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行政部部长可直接批准实施。 5.2 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批,报备主管经理

4、。 5.3单项预算在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4 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6.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 6.1 总金额小于1000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可免签合同(协议),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总金额大于1000 元,小于10000元的工程可直接在公司采购系统内的合格供方中选定一家符合要求的施工方签订合同。 结算时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C安装工程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预算乘以相应的预算下浮率K,公司约定K =6% ,(即按预价乘以94%结算),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人工价格按

5、照郑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最新季度价格信息(按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计算,价格信息中没有包含的材料,则乙方在采购前需经总包人认可;零星用工凭有效的经现场签证按单价80元/工日据实结算。 6.2 总金额大于10000 元的工程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实施。 6.2.1 接到各项审批齐全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后,应首先在公司物质采购系统内按要求寻找合格供方,原则上需三家以上,若采购系统内不够三家供方的,可在系统外寻找符合公司要求的合格供方,并索取详细资料进行比对、确认。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相关部门参与对施工方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6.2.2 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6、对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6.2.3 对部分基建项目采用招标、投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招标规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6.2.4 签订合同发包前应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部门或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6.2.5 合同中除涵盖双方必须履行事项外,需尽量详细的约定有关维修等细节条款,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法律效力。 6.2.6XXX 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保修期限等。 6.2.7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30%,工程进度

7、款支付不得超过40%,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留质保金不得少于5%,保修期满后需经使用单位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结清。 6.2.8 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监理公司的选择须实行公开招投标。7. 施工过程控制 7.1 基建项目合同签订具体方案落实后,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和关联部门,按项目实施时间做好准备工作; 7.2 小型基建工程,行政部门按审批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内容组织人员施工; 7.3 外包工程项目(含设备安装与基建关联部分),承包方在进厂施工前到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由行政部按公司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管制;承包方须遵守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8、不得擅自出入非施工区域; 7.4 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基建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7.5 行政部(安质部)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期间的人员监控,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严防由于施工引发的各种安全及质量事故,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7.6 行政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维修项目或自行扩大施工范围,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7.7 大型基建项目要形成报告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向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汇报; 7.8 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承包方(监理单位)协商,及时汇报突发性事件,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9、。8. 验收程序 8.1 施工完毕后,由使用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在基建项目验收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和办理相关手续; 8.2 大型基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标准,经监理及公司等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政府机关申报后方可使用。 8.3 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8.4 公司大小基建项目都必须建立档案,包括:基建规划、计划、申请、总结、请示、报告等都应纳入档案统一保管; 8.5 基建项目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执行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9. 请款、付款要求. 9.1 行政部门应坚持基本程序,坚持按

10、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经双方签字后的基建维修决算作为请款依据。 9.2 经批准的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 9.3 合同可采用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进行基建维修时应切实加强基建维修材料的管理、监控,特别是包工不包料,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账核算。 9.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减、增工程量必须通过审批的申请报告和施工合同(协议)及审批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款、付款依据。 9.5 工程竣工后,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数量、造价等项目,然后按程序报审批。 9.6 工程款支付按签订工程合同(协议)执行。10. 相关记录表.基建维修(新建)工程申请表施工安全协议书(需与安质部签订)基建项目验收单11. 本制度解释、修订由行政部负责,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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