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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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二、其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0学时。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1年复训一次。三、伙食管理科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四、伙食管理科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从业人员的考试。并将各经营单位的培训情况纳入食品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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