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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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

3、在七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 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 (四) 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 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 邮 编:010051 投诉电话:0471-225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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